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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文通过一个来自现实生活的鲜活个案,考察了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逻辑与实践逻辑的相互作用,从而得出结论:司法裁判与其是追求法律真理,追求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不如说是法官根据特定场域的权力话语所作的策略选择和使选择的权力话语合法化的法律技术。 相似文献
22.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5)
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刑事的、行政的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的物质保障性、法律性、真实性以及权利义务一致性是任何权利能力都具有的共性,不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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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解读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征用是我国现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土地征用实践中各方主体的行为选择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很难实现中央、地方政府、村集体与农民双赢或多赢的局面。为此,国家应加强对土地征用行为的法律规制,遏制地方政府的代理人机会主义和权力寻租活动,并对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保持冷静的同情态度。 相似文献
24.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10):12-16
作者指出了法学界物权行为无因性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的缺陷 ,从债权有效行为 ,物权行为有效或无效 ;债权行为无效 ,物权行为有效或无效四种具体情形入手 ,从新的视角论证了物权行为都不以债权行为为原因的见解 ;并从五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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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所有权转移中的物权法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2):153-158
笔者针对物权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立法体例、肯定或否定物权行为的两种理论,阐述且分析了实际生活中所有权转移的六种情况,指出:只要所有权发生转移,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着物权行为;在动产或不动产交易中,否认为物权行为,会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由此得出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结论。 相似文献
26.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8,(2)
对外开放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1979年7月8日我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新地点。到1986年底,我国已经批准举办中外合资企业2300多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实体,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共同进行经营决策,是我国政府能够加以管理、监督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形式之一。我国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确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这对解除外商在投资、经营中的顾虑,充分调动其在我国兴办合资企业的积极性,加强我国政府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国主权,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7.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征地补偿范围,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其决定使用、分配;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失去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获得"相应补偿",却规定得含糊不清,被征地农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如签订补偿协议的权利、获得实际物质损失补偿的权利、起诉权利等被剥夺;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应当明确将被征地农民作为被征收人,并针对各被征收人的不同权利分别给予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8.
采用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买卖商品住房,当事人须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银行作为购房贷款发放人参与诉讼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其定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笔者认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具有连带关系;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随之终止,银行发放贷款的预期可得利息受到损害、银行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人沦为普通债权人.但是,以担保物权人参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银行,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主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这与本诉中的被告出卖人的主张一致,而不是同时针对原、被告的主张;原告撤诉,银行不可能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变为典型的原告又与被告对立,只能是丧失“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此,银行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29.
我国现行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 ,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代位权的规定优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加以保护 ;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归属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不是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相似文献
30.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3):164-169
我国民法理论没有将矿产资源物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部分。传统民法教科书中,只论及采矿权。本文作者认为,矿产资源应当划入不动产物权中;在不动产矿产资源物权权利群中,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并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之下派生出探矿权、采矿权和矿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