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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物权法调整的三大内容决定了物权法体系的构建。我国物权法应当吸取德国及瑞士民法典的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以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将占有和登记单列出来的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12.
[摘要]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合同是买受人以所购商品住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购房、由出卖人承担还款付息连带责任保证而产生三方关系的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之债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在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中不能完全适用;对银行只起诉买受人的,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或“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的规定;对银行单独起诉出卖人的,还须增加“应当通知买受人通知参加诉讼”或“应当追加买受人为当事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本文根据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全面系统地探讨了格式条款的特点 ;分析了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履行的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论述了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4.
鉴定结论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 ,而鉴定机制的完善与否对鉴定的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 ,本文针对我国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研究的欠缺、法制的不健全、审判制度改革的相对封闭性等方面分析了成因及危害 ,最后提出我国鉴定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思路 ,包括完善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完善鉴定的采信程序、完善司法鉴定立法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唐烈英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这是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认为国际私法不属于国内法体系,不是国内民法的组成部份,也不等于国际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表述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体系中与国际法平行...  相似文献   
16.
公司运行一旦出现僵局,股东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是:公司决策实行多数表决制的负面影响,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股权缺乏多元化,股东的利益差别,法律规定的不足.2006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滥用权利股东的赔偿责任、强制控股股东收购股权、明确股东间接或直接诉讼的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司法解散.但<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过于谨慎.应当细化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应对机制,司法合理介入,直接诉讼解散公司,强制股份置换,拓展纠纷解决方式、增加仲裁和调解.  相似文献   
17.
笔者对<合同法问题解释>第20条关于在代位权诉讼中,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规定之重大意义作了充分地肯定.同时指出,合同法应当就次债务人如何向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清偿债务作出规定;应当就请求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债权人的清偿、受领分别加以规定.并认为,只有将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并审理,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即时消灭.  相似文献   
18.
[提要]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尖锐凸显,表明“以静态的法律强制替代动态的劳资内部协商”的劳动关系治理机制失灵。劳动关系治理思维应该实现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向,在坚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下,通过劳资双方协商与合作使劳动关系在动态调整中实现平衡。劳动关系动态治理的首要目标是构建既自成一体又动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创设制度空间。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实现劳动基准制度、个别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动争议处理等多重制度的有机结合,是实现劳动关系动态治理目标的方向。  相似文献   
19.
采用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买卖商品住房,当事人须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银行作为购房贷款发放人参与诉讼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其定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笔者认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具有连带关系;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随之终止,银行发放贷款的预期可得利息受到损害、银行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人沦为普通债权人.但是,以担保物权人参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银行,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主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这与本诉中的被告出卖人的主张一致,而不是同时针对原、被告的主张;原告撤诉,银行不可能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变为典型的原告又与被告对立,只能是丧失“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此,银行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征地补偿范围,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其决定使用、分配;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失去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获得"相应补偿",却规定得含糊不清,被征地农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如签订补偿协议的权利、获得实际物质损失补偿的权利、起诉权利等被剥夺;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应当明确将被征地农民作为被征收人,并针对各被征收人的不同权利分别给予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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