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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桂荣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33-38,75
在私法自治环境中,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和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是投资基金存在与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能保障投资基金安全和顺利的发展与运作。然而,私法自治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制度保障不可避免地产生缺陷,从而危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结果是政府必须出面干预基金市场,使监管成为必然。同时,因为在投资基金监管中,政府失灵现象严重,因此,政府监管必须遵循适度干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