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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形流转和试点实践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却成为社会上通行的做法;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合理性,尤其是经济的飞速发展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为必然趋势,确认其流转的合法性是立法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国家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22.
区分所有人在对单元房享有权利时,对屋顶平台的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对屋顶平台的利用,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依合法方法使用,实践中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导致对屋顶平台的利用并不充分。因此为了开发屋顶平台的商业利用价值,可以通过设定专用权的方式充分合理利用屋顶平台。  相似文献   
2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形流转和试点实践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却成为社会上通行的做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合理性,经济的飞速发展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为必然趋势,确认其流转的合法性是立法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国家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要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24.
法律不能对道德伦理规范进行评价。国家通过把科研行为中的基本道德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科研行为规范,完成了科研不端行为道德法律化评价过程,其界限标准为是否产生社会危害性。民法通过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对科研行为进行引导,通过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惩处和纠正。科研不端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对单一,有待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25.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这种新型相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界定,提出了区分所有相邻权争议的解决办法,认为应根据中国实际,完善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立法,制定相应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26.
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性机构,不具备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诉讼难题,还会陷入新的理论及实践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对业主委员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将其明确界定为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27.
当前,我国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性机构,不具备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诉讼难题,还会陷入新的理论及实践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对业主委员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将其明确界定为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8.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29.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及保护农民利益均有重要意义。当前政府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不具有正当性。政府应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和收回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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