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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关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对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性机构,不具备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诉讼难题,还会陷入新的理论及实践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对业主委员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将其明确界定为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2.
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性机构,不具备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诉讼难题,还会陷入新的理论及实践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对业主委员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将其明确界定为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3.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但是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规定很不具体,存在着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没有统一规定、主体资格不明确的缺陷。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其团体组织性突出,具有其特定功能,不但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还具有经济、诉讼、管理三大职能,应当赋于其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4.
业主自治机构的法律地位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认其为非法人团体能为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提供理论支持.但其中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民事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予以控制.  相似文献   

5.
由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也并不一致。从业主团体的性质来看,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从诉讼权利能力和实体权利能力分离的趋势来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突破了民事主体的限制,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但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从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主要职责等方面考察,其诉讼主体权能具有局限性,即业主委员会只有在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才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制度,但是还存在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没有统一规定、主体资格不明确的缺陷。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生活日常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其存在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各种理论观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具体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行使诉讼权力的方法,最后笔者建议并期待立法机关尽快合理界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使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相似文献   

7.
目前,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相关复函已明确业主委员会有民事诉讼资格,但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全国还未有统一意见.  相似文献   

8.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这一界定不够明确,学界争论颇多。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情况,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准确理解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的地位;业主委员会应该享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尚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是明确业主大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9.
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有关房地产诉讼或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针对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探讨,在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照实务中的若干处理模式,进一步论证了业主委员会的有限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与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赞成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应当作为管理维护建筑物和区分主利益的表征,更多地体现为诉讼程序的功能,而非实体功能。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城市居民委和业主委员会的对比,指出它们既有职能的交叉,又有存在与发展基础和民主实践的区别。业委会通过直接选举,为群众参与民主提出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地位凸显。因此,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应以直接选举为着力点。  相似文献   

12.
儒家“活法”与儒式公民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儒家"活法",是指由传统儒家倡导的义理,经历史流变而内化为人们所广泛践行的柔性社会规范,它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人际组织与动员上的一种传统而又现实的"微观制度"。基于儒学义理两千多年的社会化历程,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人际组织与动员的方式体现出强烈的儒家文化特征,其公民社会可界定为儒式公民社会。因此,简单地套用西方的研究范式与制度供给模式来研究中国的公民社会,不仅在理论上会形成误判,而且在制度构建上也可能会陷入误区。  相似文献   

13.
柏拉图的政治思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他所建构的是先验的理想国,而非经验的政治国家,所以他的政治学说可以被界定为理想化了的政治哲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实践型的,他关注的是经验的政治国家,因而他的政治学说可以被框范为经验的政治(科)学。  相似文献   

14.
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使各国纷纷反思其金融监管制度,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立法意旨在于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保护,《巴塞尔协议III》相比以前的两个版本,其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都有了进一步提高。监管方要调整监管观念,从关注"管住风险,管住金融机构"转向"促进竞争、发展来降低风险"。短期内,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当前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为符合,但从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大陆的监管体系应逐步过渡到"一行一会",即一个央行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城市基层民主的形式是“居民委员会”,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实践的创新,“城市社区”延伸和取代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含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社区”经历了初创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化阶段,即城市社区从“法律上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建设的政府领导——政府领导与居民自治的双重属性”的变化,推导出今后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可能的两个趋向,即社区自治的归位和政府领导的弱化.  相似文献   

1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一种所有权权利状态。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在实践中,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个别业主和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侵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可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建立共有权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等措施来保护业主共有权。  相似文献   

17.
要将生态美德与生态之善转化为建设“美丽中国”与实现“中国梦”的内生动力,需要我们在伦理和实践中把握几重维度。生态伦理界的热切回应是建设好美丽中国的理论维度,坚持可持续发展是构建美丽中国的动力维度.而实现永续发展则是建成美丽中国的价值维度。它们既是建设人类生态文明的伦理基础,更是早日实现“中国梦”的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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