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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關債權優先受償問題之法律制度(也即債權之優先受償權制度,或稱優先權制度),最早見於羅馬法之規定中。該制度設立之初始目的在於適應现實的需要、保護弱者並維護社會之公平正義,因此,其適用範圍主要限於確定妻之嫁资返還優先地位與監護人之優先地位。現代的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大多繼承了羅馬法的造一特定之保護債權的制度,並根據當今形勢的發展,對原有之羅馬法制度作了繼承性的變革與發展。在澳門《民法典》第二卷《債法》第六章《債之特別擔保》中,即專門對債權之優先受償制度作出了規定,確立了動產一般優先受償權與特別優先受償權兩類不同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中两项最基本的指导原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协迫作为一种瑕疵的意思表示,不仅破坏了社会所推崇的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危害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并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混乱与失衡,同时也给合同关系带来了诸多变数。本文旨在探讨因协迫而订立之合同的法律性质,协迫与欺诈、错误这类瑕疵意思表示的差异,协迫与暴利的区别,以及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被定性为协迫后对合同双方所造成的法律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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