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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违法性分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侧面,二者有统一的一面。但是.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特性、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调整对象流变性等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二者或多或少会出现对立或冲突的情形。用实质违法性对符合形式违法性的判断进行验证,将确保这种对立和冲突得以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12.
论间接故意的本质及其犯罪构成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维国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间接故意的本质在于意志因素而不在于认识因素。间接故意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不应单从主观方面研究间接故意,而应把它切实置于犯罪构成中,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去研究它。 相似文献
13.
邵维国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2):69-73
身份犯是指具备一定身份的人犯罪。身份犯是东方家庭奴隶制社会最基本的犯罪形式;在春秋中叶以前,犯罪主体的身份是血缘世族身份;在春秋末期及战国时代,犯罪主体的身份向法定身份过渡,但血缘世族身份仍占很大比例,起重要作用;奴隶社会身份犯的这种发展趋势,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步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4.
邵维国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2):54-57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刑罚理论基础上.根据配刑的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对于各种贪利性犯罪、侵害财产性犯罪、轻缓的犯罪以及过失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刑;根据刑罚谦抑的理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可以突破刑罚报应性的规定,对凡是适用罚金刑就可以实现个别预防的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根据犯罪学和刑罚作用的相关理论,对于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而直接造成的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对于各种较轻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 相似文献
15.
邵维国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2):23-28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既是源于生活事实的类型,也是赋予法益保护价值的类型,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它是刑事违法的具体价值标准。生活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且侵害刑法法益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16.
邵维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6)
目前学术界关于对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根据,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登记国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等观点。这些观点不但存在理论错误,与实践不相符合,而且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船旗国管辖原则是解决此类犯罪管辖权根据的唯一正确选择。公海普遍管辖原则是船旗国管辖原则的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相关条款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18.
邵维国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11-15
中国古代罚金刑并非起源于唐虞时代的“金作赎刑” ,而是萌芽于西周中后期的“货罚”。所以 ,中国古代的罚金刑的起源与西方古代社会罚金刑的起源有本质区别 :西方古代社会在国家产生伊始罚金刑就被大量地规定在刑律中 ,并在刑罚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而中国古代社会在国家产生了五六百年后罚金刑才形成萌芽 ,其在刑罚体系中属于极不重要的刑种。之所以产生这种区别 ,其根本原因在于中西方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达的程度不同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个体权利意识不同和国家的刑罚观不同。 相似文献
19.
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邵维国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9-14
意思联络 ,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外在形式。只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才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行犯的共同刑事责任只限于共同意思联络明确包含的犯意范围之内。只要所教唆的犯罪研为的对象确定 ,即使犯罪性质不明确 ,教唆者也应当对被教唆者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负责。即使事先帮助的意思联络并没有明确犯罪的性质 ,帮助者也应当对其所帮助的实行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有组织犯的情况下 ,帮助者之间、实行者之间以及帮助者与说行者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 ,他们分别与组织犯进行单线意思联络就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20.
邵维国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1):41-45
刑事管辖权应当再划分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是与刑事立法管辖权相同的概念,属于刑事管辖权的下位概念。目前我国论著中使用的刑事管辖权,有时实际指的是刑事立法管辖权(即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有时实际指的是刑事司法管辖权。国际刑事管辖权是国际刑事立法规定的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它是国内刑法确立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