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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在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下,我国“执转破”启动运行不畅的主要障碍不在于参与分配,而是启动破产对当事人利益保障有限所导致的当事人同意“执转破”的动因不足,加之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的立法缺失,使“执转破”呈现“失范”现象。执行退出难和破产启动难激发我国“执转破”的变革,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2条规定的“执转破”启动模式,将当事人同意调整为终结本次执行前提下的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并叠加破产法院原则上应当受理,增设依职权启动的规定,由此确立我国破产启动的“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二元模式。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考察表明,虽然当事人申请主义是破产启动的主流,但职权主义并未被完全摒弃。其成因在于,国家应在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把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其中,破产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职权进行主义在程序推进的同时要求,只要不再有进一步审理的余地,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仍命令终结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就金钱执行而言,我国集中执行模式以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奠定“执转破”职权启动与两法衔接的基础。从本质上说,“执转破”是国家净化市场的职权干预方案,实现特定主体的快速出...  相似文献   
462.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两种角色,即诉讼主体与证据方法。与之相对应的,当事人陈述分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陈述与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区分这两种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所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当事人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通过设立当事人询问程序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场景,把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剥离出来,并对当事人本人陈述进行规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当事人询问制度,但是粗陋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参照证人作证规则、借助证明妨碍原理等方式完善当事人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   
463.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尽管权利保障是刑事法治不可偏废的价值依存,但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行为的双面性易使制度设计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招致诸多负面效益。应将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划分为绝对上诉权和相对上诉权,一审判决结果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理念时被告人享有绝对上诉权,相对上诉权可以分为有因上诉与阻却上诉两种情形。在防范限制上诉权带来风险的同时,达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与制度规范运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助推认罪认罚上诉程序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相似文献   
464.
陈伟 《学术界》2023,(3):80-94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具体化的制度保障,这是从抽象的“保护理念”到可操作性“制度落实”的法治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从业禁止的制度设置蕴涵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遵循,是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的反映,具有从规范层面进行风险防范与前置保护的价值彰显。立足未成年人保护的从业禁止制度是预防性理念和价值权衡的产物,需结合宪法基本权利与未成年权益进行综合评判。在现有的制度规范中,对从业禁止的查询主体、已入职者是否从业禁止、严重侵害程度的判断、密切接触的范围划定、从业禁止的期限、未成年人主体是否适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保证立法宗旨的深入贯彻与实践操作的规范贯通,从而把立足未成年人保护立场的从业禁止这一“制度优势”切切实实地转化为“实践效能”。  相似文献   
465.
通说对于罪数评价标准采"犯罪构成说",而对想象竞合犯进行罪数评价时却偏向"行为说",标准相左的罪数评价导致混乱且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数的全面评价原则。改变理论困境须在罪数评价上真正坚持"犯罪构成说":在法无特殊规定时,保持评价罪数与处断罪数的一致性,即对想象竞合犯评价为数罪,除刑法和司法解释例外规定需要"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6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用的是一种“起诉中心主义”模式,即认罪认罚程序通过侦查引导、检察“预决”、法院审核,形成了一种公诉权主导下侦诉协作、控辩合作、控审协同的新程序样态。该模式既具有域外认罪案件“检察官司法”的动力机制,又植根于我国刑事司法现实场域,更加契合职权传统和线性诉讼结构,更能确保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也能避免审辩协商可能产生的胁迫,但是,亦潜藏一定的诉讼风险。“起诉中心主义”模式既受审判中心的统摄,又是为了实现非认罪案件的审判中心。当务之急,应认真对待“起诉中心主义”模式,通过相关制度建设谨防检察官权力滥用、有效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化解其对刑事正当法律程序的消解等,避免“起诉中心主义”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467.
在刑事司法中,人脸识别技术适用核查个体身份、研判身份背景、实时追踪与追捕追逃三种权利干预程度渐次提升的应用场景。在助力惩治犯罪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也具有错误干预公民人身自由、强化刑事司法执法偏见、突破程序法定原则的潜在风险。我国在构建人脸识别技术综合法律规制框架时,忽视了刑事司法领域的需求,导致从人脸数据采集、比对数据源获取、人脸数据存储管理到识别结果使用均缺乏适用规范性。为此,应建构刑事司法领域人脸识别技术的场景化规制路径,构建敏感人脸数据管理制度、限缩人脸比对数据源范围、构建人脸识别证据的直接举证规则,并赋予被识别主体知情权、更正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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