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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宽严和轻重之间寻求平衡——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卢建平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5):37-40
中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有其特点,而这种特点与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和刑法制度本身是密切联系的。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决定了刑法入罪门槛的高度,因此若要讨论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的问题,从罪刑均衡和法律内在和谐一致的角度,就必然要考虑该类犯罪的刑罚轻缓以及其他犯罪门槛相应降低等问题。 相似文献
42.
刘德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
主流观点直接将哲学上的“客体”移植于法学领域,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认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信息等具体对象。该观点既导致了对人们作品及其权利性质的争论,更难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与“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自洽的理论解释,最终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陷入困境。在法学上,应该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前者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后者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由于同一个对象上可以同时体现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此,可以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顺畅地解释作品及其权利性质问题,也可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和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又坚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的基本理论,还可以据此科学地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此值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可以为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纳入到民法典中提供体系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构建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43.
"夏俊峰案"引发了大规模的非理性社会舆论。这既是传统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观念冲突所致,也与当前民众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和脆弱的司法权威有密切关系。非理性舆论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达,在某种程度上能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的对待案件,保障司法公正;但亦存在着干扰司法独立、侵蚀司法权威等诸多消极影响。恪守司法独立理性审判、扩大审判的公开性保障民众知情权、加强判决的说理性以理服人、加强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是在非理性社会舆论环境下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44.
曹新华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84-87
恶意诉讼类型多样,隐蔽性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破坏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人的逐利本性、社会诚信缺失、司法政策偏颇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是恶意诉讼泛滥的主要原因。恶意诉讼具有实体侵权与程序违法双重属性,其甄别取决于法理基础上的政策考量。旧《民事诉讼法》已有大量规范可用于预防和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在旧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检察监督、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大对恶意串通行为的惩处等的修改来加大打击力度。不过新法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忽视受害人赔偿权等多重问题。 相似文献
45.
尹燕红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95-97
刑罚和犯罪都是历史的产物,二者相伴而生。刑罚的本质属性内在地决定其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刑罚在将刑罚本质外化的过程中实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刑罚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其自身的完善以及综合运用其他手段来突破这种局限性。而预防犯罪被主观化为刑罚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刑罚立法和司法的日益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46.
《江西社会科学》2014,(8):192-197
二审程序发挥着纠错与监督的功能,而发回重审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一制度自存在以来就颇有争议,同时又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通过调研分析,我们可总结出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具体原因。然而,发回重审制度仍然存在两大矛盾:一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矛盾,二审发回重审从程序上平等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上诉权,但却推迟了实体正义的实现;二是重复审理与司法权威之间的矛盾,上下级法院在发回重审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衔接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审级关系是解决以上两个矛盾的平衡点,上下级法院妥善处理审级关系是重点,二审法官应运用好自由裁量权,把握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标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实现每个发回重审的案件都具备应有的价值,下级法院也应重视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重复审理维护正义。 相似文献
47.
周勇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02-106
对引起巨大争议的“流浪猫案”的解读存在多重视角。从证据法角度而言,本案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认识存在不足,同时对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的把握也存在偏差,并且对争议颇大的“按比例判决”理解也有待矫正。这都极大地削弱了判决的说服力和实质上的妥当性。在民事诉讼自由心证主义原则下,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严格把握对经验法则的界定,同时正确处理事实推定和证明责任的关系。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之下,实现判决结果的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48.
49.
50.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并没有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中心点,它是该领域研究的最小分析单位。本文不纠缠于学术谱系的考古,而从功能性原理出发,逐一讨论三个评价系统(成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诉讼行为如果不成立,则不产生合法与否、有效与否的问题。三重行为象限图明晰了两组划分("合法/不合法"和"有效/无效")存在着交叉关系。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性后果包括四种可能性:"合法无效"、"合法有效"、"不合法无效"和"不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