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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华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3):109-112
和谐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主题,传统和谐理念与现代和谐理念在纠纷观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的社会基础已经瓦解,后者正在逐渐形成。我们应当在现代和谐理念之下,妥善处理司法公正和纠纷解决之间的紧张关系,大力实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实践,积极发展社会自治,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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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华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84-87
恶意诉讼类型多样,隐蔽性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破坏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人的逐利本性、社会诚信缺失、司法政策偏颇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是恶意诉讼泛滥的主要原因。恶意诉讼具有实体侵权与程序违法双重属性,其甄别取决于法理基础上的政策考量。旧《民事诉讼法》已有大量规范可用于预防和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在旧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检察监督、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大对恶意串通行为的惩处等的修改来加大打击力度。不过新法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忽视受害人赔偿权等多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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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华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09-112
和谐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主题,传统和谐理念与现代和谐理念在纠纷观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的社会基础已经瓦解,后者正在逐渐形成。我们应当在现代和谐理念之下,妥善处理司法公正和纠纷解决之间的紧张关系,大力实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实践,积极发展社会自治,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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