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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王晨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8-21
电视调解节目是通过大众传媒实现矛盾调解,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有特殊地位,是对传统调解的异化。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调解范围、恶意调解、调解公开和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和突破,电视调解节目作为新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142.
黄炎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的背景下,中国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相继设立。仲裁作为自贸区商事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承担着推动自贸区权益保护制度创新的重要责任。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区制定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过程中,应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在仲裁范围方面,可以考虑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投资仲裁,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入驻中国自贸区;在仲裁机构方面,应承认临时仲裁制度,淡化仲裁机构内部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从而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43.
英国于2008年率先颁布和实施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法》,该法案确立了温室气体减排的中远期目标,规定了碳预算每五年计划,设立气候变化委员会,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等,为其他国家制定本国气候变化法起到了示范作用。中国也面临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多重压力,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繁重。因此,有必要全面系统地考察英国《气候变化法》的出台背景,梳理、分析和提炼出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主要特征,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在参考和借鉴英国成熟经验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如尽快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出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根据该法的原则和精神,构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设立部级单位能源和气候变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和部署全国节能减排工作;构建国内排放贸易体系,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44.
付超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2):107-109
传统刑事法把视角仅落在犯罪人身上,易忽略犯罪被害人的过错从而加重犯罪人的责任。然而,被害人也存在责任问题,认清被害人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犯罪被害人责任制度,意义重大。这有利于回归社会正义、也有利于犯罪预防路径的开拓。 相似文献
145.
重庆有独特的文化土壤和地域特色,这种天然的地域性品格为《重庆社会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创造了环境,其中更重要的是精神气息。综合性社科类期刊,注重的是民族文化和精神的传播,以及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并作为一种媒介向广大的读者宣传最新理念,担负起引领社会文化思潮的使命。这样的角色会给刊物本身带来压力,但是不断的追求和进步却能化为前进的动力。 相似文献
146.
刘郡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81-85
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时,应当严格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性质,对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合理判断,避免出现适用不当之情形。对于"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应以一年为佳。如有必要,免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他方一定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47.
王玉薇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37-43
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功能的“扩张化”,具体表现出抽象化、工具化、后果导向的特征。因此,就网络犯罪案件纠纷裁判的“解释”而言,司法应采取“分而裁之”的解释策略,对多元复杂的网络犯罪纠纷进行有条件的“限缩”和“转译”,积极探索“解释、准则、市场、技术”各自作用的边界,以利于良好司法治理环境的营造。 相似文献
148.
王思杰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环境问题伴随着人类工业化的开展而凸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犯罪的概念与规制环境问题的刑事手段出现并得到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已经建立起了环境犯罪规制体系,环境犯罪的主体、责任和刑罚问题得到厘清。未来,应当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可持续发展,采取增加侵害国际环境利益的罪名、肯定法人的环境犯罪主体资格等措施,以更好地规制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149.
虞佳臻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9-64
“三角诈骗”作为新型诈骗模式的一种,凭借其将受骗人与受害人相分离而区别于传统一元诈骗行为结构。关于“三角诈骗”中的处分问题,刑法学界虽有着深刻的讨论,但至今未能形成共识。在“三角诈骗”的行为模式中,受骗方是否具有处分权能、是否作出处分行为则成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主要的分水岭。因此,在“三角诈骗”中,对受骗方的处分权能来源问题的探析就十分重要。明确处分权能的来源,能正确认定受骗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权处分,继而对认定“三角诈骗”的性质能提供一条有力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0.
丁佳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2-35
通常情况下,德国民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不会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却会出现界定困难的问题。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能的原因仅影响之后的法律效果。此点于绝对定期行为中亦可得到验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