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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张红侠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4)
2002~2012年十年间,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无论在国家文本还是在地方实践中都有很大发展.这是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指导思想,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功能弱化,法院面临双重困境和国外法院附设调解影响共同促成的结果.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了人民调解自身发展,缓解了法院压力,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然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如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障不足、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合理、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的作用,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调整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理顺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32.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蒋大兴如果说审判的功能在于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审判解释则是连结法律和案件的不可或缺的中介。但是,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33.
论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晖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98,(1)
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客体是符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条件的外国投资。其合格条件为:一、合格投资的内容:其合理性、发展性、合法性和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重点的一致性;二、合格投资的形式:产权投资、非产权直接投资和特别指定的其他形式的投资;三、合格投资的时间:先投保后投放的新投资;四、合格的东道国: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特定投资的特定风险的国家以及特定投资可以得到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相似文献
34.
在法社会学视野中,权力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从渊源上讲,权力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权力乃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设。权利与权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权利与权力往往出现功能背反。权力与权利由对立走向平衡和统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35.
论行政违法的本质与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违法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的一种违法形态,与民事违法及公民的违法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本质上,行政违法是一种具有“公害”的行为,它对社会秩序、政府形象、法律权威、守法环境等都具有破坏性,在特征上,它具有行政性、违法性、侵权性、受制栽性和救济性以及与腐败的并发性。对行政违法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寻求有效的防止和弥补途径。 相似文献
36.
对新建或无名道路予以命名及更改已有道路名称本属特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并无多少法律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意识到道路名称具有很大的财产价值,一些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提高自己的商业知名度,产生以出资形式获得道路冠名权的商业需求。在实践中,这种以企业名称命名的道路也不乏其例,如上海浦东的“欧德力路”、“西门子路”,安徽合肥的“美菱大道”、“荣事达大道”等。显然,道路冠名权已投入商业化使用领域,同时亦已产生诸多法律问题何为道路冠名权?道路冠名权商业化使用为何种法律性质?道路冠名权商业化使用是否已有… 相似文献
37.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航空器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航立法却对其采取回避态度。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存在基础来看,该项权利法律确认与规范构造的理由,包括外部国际条约的履约义务、内部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以及实践需求的规制回应。从规范构造的视角而言,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应当定性为特别民事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留置标的物可以为非债务人所有,但需要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将所有权人纳入程序当中,确保其知情权、处分权、代位清偿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化解多项航空器权利的冲突,确立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从而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权利人提供全面与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38.
对外商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一直是我国外资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外资立法实际上就是优惠型立法。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多从实际效果、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等角度探讨其作用、缺陷.并提出各自的意见。本文试图从法理角度,将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加以解剖,以期对优惠政策作出一个全新的认识,对我国外资立法和其他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涉外税收优惠的实质直观来看,税收优惠所涉及的是享受优惠的主体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为受惠方)与提供优惠的主体国家之… 相似文献
39.
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孕育并脱胎于注意义务。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但其在规范上存在解释的可能性。如《民法典》第1195条蕴含着平台对通知中初步证据的审查义务,第1197条“应当知道”中包含平台对特定内容的审查义务。为明晰网络平台著作权审查义务的合理界限,我国宜基于解释论立场,从类型化认定思路出发,构建网络平台基于通知的事前审查义务,同时在比例原则下动态提升其事后审查义务的主体范围、审查对象及审查程度。 相似文献
40.
宋代皇权对司法的控制非常严密.宋代皇帝掌握了死刑的判决和复核权,有权直接下诏并选派官员承审案件;亲自虑囚,裁决狱讼,并可使用御笔手诏,对案件直接作出最后裁决;还通过裁决有争论的重大案件、增加司法监督机构、严格选任司法官员等措施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措施对改变唐末五代司法的弊端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