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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是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重大制度创新,该制度横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目前仍存在规范逻辑冲突、价值标准不一及引导功能不足等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及权力运行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真正有效发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的评价及引导功能,应实现损害追责制度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补与融贯,即推动达成损害追责关联规范一致性,以法律评价体系的价值目标为导向,将依规治党与政府自我规制相关规范融入法律价值评价体系中,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制边界和作用范围内构建、整合损害追责制度。具体实现路径上,可通过体系化解释准确划定追责对象范围,区分规制功能以党内法规对党内事务进行规范产生的溢出效应提升政府法定履职能力,对责任形态进行类型化梳理,明晰各类型责任认定标准与担责形式,从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 相似文献
52.
刘桂清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5):61-74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