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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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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共产党是政府生态责任追究最为重要的核心主体,这既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题中之义,也是党的执政的内在要求,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在我国现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如火如荼的实践中,已经从追责的主体、对象、内容(事由)、途径(方式)等方面对新时代党履行政府生态责任追究的职能体系进行了初步定位,但目前仍存在着“同体问责”的固有局限、党政责任界定模糊、党内问责制度相对欠缺、党对合作追责机制协调不够等实践困顿。加强和优化新时代党对政府生态责任追究的职能履行,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责任界限适当明确、多种责任同样追究、多元主体合作追责和生态责任优先追究原则,不断完善异体追责以增强追责动力与效力,健全追责制度以促进追责公平与效率,提升追责能力以优化追责功能与效益。  相似文献   

2.
[提要]党政机构改革改变了党的机构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耦合方式,增加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可能,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带来新挑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不是政治上的,而是技术上的,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形态,积极冲突主要体现在具体规范、组织原则和制度理念等层面,消极冲突主要发生在联合发文、行政问责和司法救济等领域。对冲突进行调适,要在定位上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制度分工,在制定环节加强规范冲突的源头治理,在实施环节立足法律实质提供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3.
以制度创新遏制腐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阐述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腐败的特点、危害及其根源,指出了腐败蔓延的根源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其中政治体制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为党内监督制度不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缺陷,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缺失。经济体制方面的问题体现为市场经济制度不规范,政府过度干预经济,非统一的财政制度的弊端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国家反腐败的基本法律和法规体系不完善。分析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提出了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为政治体制改革,尽快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国家反腐败的基本法律和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4.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协同适用程度,是决定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建设进度的重要指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存在对应关系,但重要问题还是在于两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其中衔接包括主体限缩后的衔接与监督处理措施上的衔接;协调则存在于同类情况不同表述方面的协调以及同一问题相关规定方面的协调。在此基础上,需要确定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衔接与协调的映射关系,注重协调目标趋同而非盲目求同,以制度创新解决特别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5.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规范在损害认定和损害责任适用两方面未能实现有序、高效的协作。其原因在于缺少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化分析,忽视了不同类型损害在规制的经济学原理及法律制度需求上的重要区别。通过梳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污染控制的环境经济学解释,可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市场实现有效控制的原因在于其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降低交易成本所需的经济学方法和法律制度供给并不相同。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可以通过明确和激励求偿权利人的私法路径得到有效救济,而行政命令救济制度仅能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有限范围内,为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提供更及时、迅速的救济。因而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需要并存、互补、协调的公私法协作模式。区域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主要方法是命令控制型管制和经济激励方法,因而区域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只应以公法规范为主导。  相似文献   

6.
"党政同责"理念的提出拓展了中国环境问责的主体对象,改变了中国环境监管体系的格局,是当代中国环境问责制度的重大创新;"党政"的具体指向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两套系统及其领导成员,"同责"的内涵要义是"共同承担责任"而非"承担相同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类型包含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指出中国党领导政府的政治体制现状、政府内部分工的体制问题和法律规定中党委环保职责缺失等因素,有必要将"党政同责"理念纳入环境问责制度建设之中;根据当代中国环境问责制度的建设情况,可以从建立职责清晰的党政环保责任分工体系、健全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强化环保督察的巡视力度和严肃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追责制等方面探讨"党政同责"理念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7.
本文将以党政合署及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为前提,分析党政合署体制下党内法规的多重价值以及研究的必要性,最后探究合署改革中党内法规的作用瓶颈并构建具体突破路径,以期真正实现党内法规对深化合署改革的效用最大化,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及能力现代化格局。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式现代化场域下,党内法规体系的再完善需遵循阶段性完善和发展性完善辩证统一的制度和实践逻辑。一方面,党内法规体系需突破既有的阶段性制度建设成果,实现从“比较完善”向“完善”的跃升;另一方面,需要着眼于“中国式现代化”衍生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命题的具体要求,推动制度更新再造,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的再完善。具体而言,就是强化核心价值引领,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中国特色”价值贯穿到党内法规体系再完善过程的始终,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与全面从严治党这两个关键“密码”,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和自我革命两个方面的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两大基本目标,着力完善党规国法衔接协调制度规范体系、党的组织建设和组织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9.
中共中央自1985年以来已制定若干部党内法规来规范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但是相对于该问题出台的党内法规缺乏顶层设计及操作性不强,致使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屡禁不止,成为"落马高官"被追究责任主要因素之一。基于此,应以省级地域为范围,打破行业和行政部门为对象的规制模式,制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等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亲属进行规制的党内法规。  相似文献   

10.
新时代,党中央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内条例作为第三位阶的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党内条例的内涵经历了以含义嬗变为过程的概念定型、以内容充实为重点的领域定型和以体系构建为目标的地位定型的演变过程。党内条例的内涵完整地表达了党内条例这个党建概念所规范的领域以及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乃至党的建设体系中所处的关键位置。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际,探究党内条例的内涵演进史,对于加强党内条例建设、丰富党内条例理论、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11.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内依据党内法规来管理党的组织和党员,对外通过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分属不同体系,但在规范事务的范围上具有重叠性。制定党内法规必须与宪法法律相一致。党章和宪法高度关联,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实施状况成为观察宪法法律实施状况的重要管道,两者相互印证具有相通性。由于重视程度、党内民主等原因,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保障水平滞后于宪法法律。  相似文献   

12.
党内法规研究是一门新兴的学问,结合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过程,对"什么是党内法规"这一"元问题"进行回答是党内法规研究的起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一个系统性概念,从党章开始,它衍生出了党纪、党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党内法治体系等诸多概念。在党内法治和国家法治构建过程中,"党组织的结构""党组织的功能"和"党内法规制度"三者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模式,清晰描述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成长逻辑。因而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化建构中需要同时关注其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内涵,并在国家法治相关制度成长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3.
党纪与国法是统一于宪法之下的制度规范,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相异性。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意味着既要努力形成完备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又要努力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要坚持依法治国又要坚持依党纪治党,形成国法与党纪并存互促、相得益彰之格局,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4.
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有崇高为民情怀、深刻思想内涵及重大现实意义。开展中国共产党初心使命的制度化建设,不仅需要在党内进行,还要将其价值取向融入到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以及社会风俗之中,以此实现初心使命全面制度化的多维路径。要制定初心使命的相关党内法规,并将初心使命作为基本立法原则精神融入其他党内法规,使其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行为规则。要将初心使命的价值取向作为法律原则融入新制或修改的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问责、守法、自我纠错等各个环节。还要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层面将初心使命融入社会风俗,让社会风俗的价值取向与初心使命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5.
行政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审计评价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可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也是衡量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一项可靠指标。但是,现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的建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评价标准过于笼统,内容定位模糊等问题使得审计评价不够规范。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努力构建良好的评价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6.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其侵权责任编中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此二条款在形式上终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局面。但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显著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分别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产生龃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因此与《民法典》体系存在紧张关系,为疏解二者间的龃龉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应对条款中的违法性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理解为在责任构成及责任执行方面对具体“国家规定”的全面引致。我国应在《民法典》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加快专门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创制进程。正在编纂中的环境法典宜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专门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对《民法典》中的引致性、倡议性规定的补全。  相似文献   

17.
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力是党内法规超越管党治党的传统界限,而能够调整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规范非党组织与党外人士的一种约束力。党建的“必需”理论、党的领导权理论、党政合作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证成了党内法规溢出效力的正当性,也为厘清党内法规溢出效力的边界提供了理论指导。党内法规溢出效力表现相当复杂,但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实际上形成了AX型、AY型、BX型、BY型。为了充分发挥上述类型的指引、塑造、评价功能,应重点明确其内涵特征,并从中梳理出党内法规溢出边界的判断基准,即AX型的“必需”基准、AY型的党政共治基准、BX型的政治判断基准、BY型的直接管理基准。  相似文献   

18.
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相关立法规范用于规范和约束生态修复行为,目前已经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立法体系。从法条的梳理可知,法律层面的生态修复责任包含两个方面:即直接的生态修复和间接的生态修复。直接的生态修复,即人为采取各项修复措施,直接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间接的生态修复,即通过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转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功能修复。文章在简要分析生态修复基本内涵及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表达的基础上,从目标法益、判断标准、责任形式和实际成效等四个方面对比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不同之处。而这也是生态修复责任作为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其"新"主要体现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实现进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诸如生态修复责任能否被法律予以明确表达,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程序是否有章可循,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否具备充足的保障措施。面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我们应理性、客观地思考问题,从而解决问题。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制度安排通过法实践的方式得以实现,是从应然到实然的一个过程。为实现生态修复责任的最优价值,文章认为可以从明晰生态修复责任的概念与性质,从单行法或者相关法的实施细则中健全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从制度设计和物质方面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实现的保障措施,从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等方面提出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路径,以期对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良好施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并将私益损害排除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具体关联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特定化、利益特定化的标准辨识私益损害,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中,须完善责任认定程序,根据私益认定标准区分出私益赔偿责任,并通过责任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区分结构。  相似文献   

20.
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开展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揭示当前我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而提出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的制度保障,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动互联,提升党内法规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将反复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提升至国法层面,不断健全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立法权限,积极完善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二者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强化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立法清理和实施评估机制是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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