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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专业社工组织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必然选择 首家区级矫正社会组织诞生背景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依据社会管理规律,为更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政府部门在强化政府职能作用的同时,更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发挥“润滑剂”作用,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62.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人们追求平等公正也日益的强烈。公正作为刑法精神和价值目标的核心。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是相互统一的,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矛盾。罪行法定与刑法解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两者都是为了实现人民自由,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伤害,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有着共同的目标;同时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在价值观念,形式与实际中也存在着矛盾。通过本文更好的了解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的关系,探究罪行法定与刑法解释二者的统一性与矛盾性。  相似文献   
63.
《江西社会科学》2017,(7):184-191
《刑法》第90条确立了刑法变通实施权,学界对该权利存在误读,主要原因在于对该权利性质认识不清。《刑法》第90条是立法者综合考虑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民族平等理论政策及立法质量三方面因素后作出的规定,其受权主体有明显的特殊性。法律变通实施权在确立之初的性质是地方立法权,此后法律变通实施权中的一部分开始向立法自治权转变,但刑法变通实施权一直未做改变。将刑法变通实施权调整为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刑法来解决刑法变通实施问题是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64.
德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包括禁止驾驶,担任公职资格、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丧失,吊销驾驶证和职业禁止命令四项内容.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刚刚设立,存在性质定位不明晰、范围界定不明确、相关程序制度缺失和相对确定期限太短等问题.借鉴德国的刑事立法,对比研究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刑事职业禁止的性质为保安处分;其次,认定职业禁止制度的范围不能太宽;最后,建议我国刑法引入相关的程序法比较适宜.  相似文献   
65.
基于中国特殊的经济制度环境,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廓清了中国劳动力市场所有制分割的三大特征:工资差异、流动障碍及代际传承,揭示了其根源和形成机制。研究认为,劳动力市场的所有制分割根植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虚置。虚化的剩余索取权使国有企业经理人的剩余控制权不能得到有效的外部约束,形成迥异于私有企业的特殊工资方程与畸高人力资本回报。同时,内生于国有企业特殊产权属性的"编制"制度阻碍了劳动力优化机制对优胜劣汰这一市场根本准则的执行,使劳动力资源无法在部门之间自由配置。此外,职位稀缺和人力资本的"不可测"在所有权虚置条件下激励了经理人的寻租行为,父辈的就业性质成为决定子女能否获得国有企业"进入许可"的关键,导致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代际传承。  相似文献   
66.
徐复观著作中蕴含丰富的可以理论化、系统化的诠释学思想,活跃着生命的立体化的具有实践性、真实内容和工夫实体的诠释学体系。从作为诠释学实践活动本身的活动机制及其逻辑起点即"起心动念"处入手,并把其诠释学实践能力分解为"虚静之心"与"互为主体性"两部分,则这一诠释学体系可以表述为:诠释学实践活动即是诠释主体以虚静之心的力量透入于诠释对象的真实内容、工夫实体,并以主客合一的精神状态,在"互为主体性"的诠释学实践能力的作用下,使诠释对象的真实内容、工夫实体以其主体性的本来面目如实地透出于诠释主体,即透过诠释主体的分解性的、概念性的知识活动而显现出新形式、新体征,以实现哲学"思想结构的转换"。从诠释活动本身的主体性来说,诠释对象的主宰性远大于诠释主体,诠释主体仅充当诠释对象得以显现的工具、手段等配角角色,诠释对象才是主角。  相似文献   
67.
《江西社会科学》2017,(4):206-213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化,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替考行为,尤其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其犯罪化的合理性则有待商榷,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应当将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使刑法的规制聚焦于职业替考者,并把替考要约行为和一次性、偶发性轻微替考行为予以非罪化,代以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68.
风险社会视阈下,环境犯罪影响人类的未来,环境刑法呈现预防走向,环境法益逐渐朝独立化方向发展,危险犯立法呈现扩张趋势,严格责任不断被引入刑事立法。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的方向,应逐步调整单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建立以刑法典为主、环境单行刑法为辅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新型环境风险使现有的罪名设置应对乏力,应不断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合理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在环境刑法的刑罚方面,逐步完善自由刑、丰富资格刑的种类,加大财产刑的幅度。  相似文献   
69.
社会风险不能等同于刑法危险,但二者存在动态交叉关系,社会风险可以通过刑事政策转变为刑法中的危险。风险刑法首先是现代刑法应对风险过程中"自觉"的结果,是现代刑法体系的同质组成部分。从贝克划分社会形态的时间考虑,我国早已进入风险社会,且是全面而非局部风险社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使我国社会风险在质上表现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量上表现为风险的相对增多,从刑法的应对上来看,似乎只能选择刑法提前介入。风险刑法理论的中国展开应该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出发,前者旨在突出风险刑法的教义学研究,后者需要从社会风险自身的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调整刑法体系,以期防控风险、创造安全。  相似文献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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