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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段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5):74-77
犯罪圈的扩张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主导方向,现代化的发展、权利的保护是犯罪圈在特定时期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立法上的犯罪化的内在根据,在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圈的扩张应当受到合理限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考虑新增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考虑国民的感受与认同并理性对待民意,在注重入罪的同时,也应做到及时地出罪。 相似文献
82.
祁从舵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8(3):108-111
《祖堂集》中的"且置"式问句是一种含有处置义的句式,把不易或不必处理的问题转换为当下相关的问题提出,具有两种语用功能:一是起到化难为易作用;一是起到换位思考作用。该句式萌芽于南北朝时期的佛经文献,成熟于五代,禅宗口语问答的语用环境是"且置"式形成的主要动因,线性增量原则是其主要机制。 相似文献
83.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64-70
核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最严重挑战之一。作为《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等多个相关立法中不断将该公约的内容"国内化"。未来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持有危险物质(或核材料)罪以及危害"核装置"的相关罪名,将核恐怖犯罪列入"国际犯罪"专章加以规定,取消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死刑,以促进国内法与该公约的全面协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核反恐立法。 相似文献
84.
85.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4-98
环境刑事立法是生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理念,还会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引和预测作用。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类型,是社会工业化的必然产物,也必将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而消失。因此,加强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非常重要。通过对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现状进行详尽分析,在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6.
冯晨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荀子的人性论不能很好地说明礼义法度的来源问题。荀子在《解蔽》篇中系统阐述了"心"与"道"的关系,他认为,心达到一种特殊的状态———"虚壹而静"之后就可以对道有发现和把握的能力。虽然"心"与"道"关系确立的前提是"心"的"大清明"状态,但是,这不代表人人都可以见道,只有圣人对道才有所理解。但是,这至少可以在理论上为礼仪法度的来源提供说明。同时,荀子承认"心"对于道有学习和接受能力。由此开始,圣人施教,后天之"伪"就建立起来了。 相似文献
87.
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的宏观关系体现为刑事政策应纳入刑法体系之内,刑事政策通过危害性概念这一"连结点"被导入刑法解释中。刑事政策属于论理解释之"理",符合刑事政策之理才能体现立法的精神,因此刑事政策应成为检验各种解释方法的最后标准;实质解释与刑事政策的价值内涵相一致,以形式解释为基础,再进行实质解释符合法治国的发展态势。在我国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影响刑法用语的"射程"范围,语词的扩张与限缩都离不开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指导。 相似文献
88.
付立庆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49-64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强调保障国民主权的新宪法,成为构建其战后刑法学的原点。战后刑法学出现了主观主义退潮、基于后期旧派而吸纳某些新派主张的见解有力化、立足于前期旧派自由主义的思考方式强势化等动向,而马克思主义刑法学打破禁忌拥有一席之地,也成为战后日本刑法学中的一道风景。在犯罪论领域,团藤说和平野说的全面对抗成为战后数十年间的基本旋律,人格责任论和机能主义刑法观各领风骚。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也替代新旧两派的"学派之争"而占据了主要战场。对新型犯罪的应对、对处罚的早期化和重罚化等立法现象的态度,都考验着刑法学者的立场和智慧。各理论之间从对立走向扬弃与融合,从纯粹的理论对抗转化为如何对于具体的立法现象或者司法实务予以说明,是当代日本刑法学的大势,也是学说史研究留给我们的启示。 相似文献
89.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4)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源自苏俄刑法,而俄文的相应术语始终是"社会危险性",即"общественнаяопасность"。自从20世纪50年代该术语传入中国以后,我们按照汉语的语言习惯,普遍地理解成为"社会危害性",但这两个术语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何者描述犯罪的本质更为准确,在苏俄刑法中曾存在争议。前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始终居于主流,其作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包含主观因素,更注重描述未来的动态;后者主要强调行为的客观损害,而不包含主观因素。据此应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必须甄别和区分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即犯罪本质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客观侵害的不同;作为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客观、主观要件的有机体而非简单的总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进行中国化改造。这既尊重了历史客观事实,也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90.
徐芬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1(5):75-79
晋宋之际,国家官爵制度上发生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带"五等"字号虚封爵的出现。晋末特殊军事政治形势之下,京口北府集团凭借强势军功击败高门士族,取得压倒性的军事政治优势,京口北府军功受益阶层由此形成。带"五等"字号虚封爵适时地出现则成为这个现实政治变化的典型表现之一。笔者从这种虚封爵产生的时间和目的进行详细分析,以为正是出于酬赏义熙初年京口北府集团建义之功,朝廷才创设了这种虚封爵。这种虚封爵突破既有的门阀制度优势,确立了以军功为核心的分享军事政治利益的价值导向。这使得京口北府集团凭借军功所获取的军事政治利益不仅在制度层面上得到保障,而且在价值层面上取得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就在这个时候,京口北府军功利益阶层得以成立。酬赏军功的这一目的也直接决定了虚封爵的若干特点,对此,笔者也予以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