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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孙鹏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5):118-126
法益保护原则无法独自胜任立法批判任务。抽象的法益概念至多能描述待保护的自由范围,但由于其本身不具备价值衡量的功能,从而无法满足衡量刑法必要性的需求。确证刑法立法的合法性至少需要考虑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必须证明某行为超越了法律自由的界限;其次,以刑法规制该部分违法行为是必要的;最后,针对该违法行为的刑罚后果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三个步骤具有逻辑的递进性,不容跳跃。在检验行为规范合法性层面,继宪法性法益的目的理性检验之后,需由社会伦理谴责性承担起界分一般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价值衡量任务。 相似文献
962.
为确保量刑均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由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未明确基准刑内涵,基准刑裁量规则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故意杀人罪量刑存在失衡现象.为弥补此缺憾,在厘清故意杀人罪基准刑内涵基础上,以重庆市132个案例为分析样本,对司法案例中量刑结果与基准刑裁量情节相关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揭示其中规律,进而构建故意杀人罪基准刑裁量模型. 相似文献
963.
定罪免刑意味着对行为人仅宣告有罪,但并不实际予以刑罚处罚。我国定罪免刑机制适用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即社会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并重的条件,而双重条件的限制以及实体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对个案中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情节认定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将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自然惩罚)作为刑罚宽恕事由在域外立法及司法中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并且将之纳入定罪免刑机制具有刑事政策与刑罚理论的正当依据。自然惩罚引入定罪免刑机制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层面上对行为人遭受的严重后果内涵予以合理界定,同时从刑度和程度方面对自然惩罚免刑规则适用进行双重制约;在程序层面上以公共利益考量划分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判决之间界限,凸显自然惩罚免刑规则程序出罪的内在价值,从而为自然惩罚案件妥当处理提供明确指引,有效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964.
李涛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3):49-57+95
世人对“约法三章”典故的知悉始源于《史记》,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角度对其本意谘经诹史,但尚未形成通说观点。对约法三章词语不当使用,徒增人们对其含义和内容的误解,约法三章内容的准确解读应回归特定历史语境与法文化传统。通过法释义学方法论分析可知,约法三章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的法文化理念;其中之“约”一词并非契约,在私法上没有创设任何权利,而是约束、管制的意思。“法三章”从性质上而言,是刑法规范;从法益属性与法律体系科学性视角而言,专指杀人、伤人、盗各为一章。故约法三章之本意,即立法三章以约束父老。它虽是一个战前临时性举措,但事实上却成为汉王朝立法活动“汉承秦制”的开端。 相似文献
965.
张福德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2)
刑罚认知是刑罚威慑实现的基本前提,当潜在犯罪人主观所认知的制裁概率、刑罚强度与客观制裁概率、刑罚强度保持一致时,刑罚才产生预期的威慑犯罪效果。犯罪决策面临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潜在犯罪人可能利用简便的经验法则或认知策略去认知刑罚,这也决定了潜在犯罪人刑罚认知的有限性。在刑罚认知有限的情况下,刑罚威慑的实现要注意降低潜在犯罪人的刑罚信息成本,同时要将刑罚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的刑罚认知有限性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966.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Z1)
无论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还是立足于刑法理论,增设"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已成为必然。本文在论证了立法必要性的前提下,就"激愤杀人"的立法模式、认定标准以及量刑配置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条文中增加一款:"激愤杀人的,不适用死刑";并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激愤杀人"认定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的精神刺激,行为人在绝望、暴怒等难以控制的激愤情绪状态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967.
宋盈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Z1)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与旧刑法比较,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但是,罚金刑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罚金刑减刑制度是意在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一个设想,它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68.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70-82
现代犯罪治理要求刑事治理体制机制进行转型,以实现犯罪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治理形式上表现为加强对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犯罪治理现代化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实现罪刑体系化。我国网络犯罪之罪刑体系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罪刑之构建以传统罪刑为导向,具有混融性特征。我国网络犯罪的罪刑构建侧重结果正义,导致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罪责也缺乏有效的应变性,且对智能网络犯罪之罪刑缺乏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化要求对网络犯罪加以体系化与类型化,完善网络犯罪刑罚体系,使网络犯罪的罪刑实现均衡化,并对智能网络犯罪予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969.
黄京平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65-76
酌定不起诉具有将刑事制度稳定性与刑事政策应变性融于一体的特性,具有包括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内的其他刑事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程序性出罪功能,是实现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刑事法律制度。大幅度提升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并使其长期稳定在合理的水准,最关键的现实方案,是从根本上解除实体规范对起诉裁量制度的不当束缚,消除违背起诉便宜原则实质精神的实体障碍。《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独立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实质意义为“根据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的公诉和裁判,所适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际控制标准,具有根本不同的法律属性。酌定不起诉是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独立前置条件。轻微犯罪规模化出罪时代的刑罚替代措施,应以附加适用为原则,以不附加适用为例外,对“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应尽可能扩张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970.
理清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二者的衔接关系,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法律适用的制胜法宝。当一行为触犯行政处罚,又触犯刑罚规范的,若不严谨执法,可能会出现“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的乱象,轻则损害刑法的权威,重则国家公权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在处罚竞合的衔接上,首先是依据立法指导原则确定二者在衔接上的优先级,以明确处罚规则;其次是加强处罚竞合的实质审查,强化对处罚竞合的监督;再者要在处罚竞合视域下构建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衔接机制,保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