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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恶意欠薪之犯罪化理据探寻——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成为时下的热议话题,但是,立法者对于犯罪圈的划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受诸多客观因素之制约及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性还是从现有的法律制裁抑或城外法考察,恶意欠薪行为均已具备犯罪化的充分条件,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变,将恶意欠薪行为予以犯罪化. 相似文献
32.
罗丽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6):6-10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里导致某一犯罪构 成客观方面实现的行为。其可罚性在于它是“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相似文献
33.
最近,在组织的案件讨论中,参加讨论人员提到了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并且出现了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只要罚过款的,就不该再罚款。因为《行政处罚法》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4.
一般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学者都是"刑罚"连称,不加区分,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法律条文来分析,刑与罚是有分别的。秦律中有谇(斥责)、废(免官)、赀(罚钱或物)等名目,这三者都属于罚的范畴。秦律中还有"居赀赎债"、"居赎刑罪"两种人,由于他们都与徒刑一起劳动,也都被认为是刑徒,其实这两种人的身份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35.
"首次不罚"作为一种与"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相关联的行政处罚制度,具有规范层面上的合法性.它以"要件一效果"关联架构成立为前提,对违法行为例外情形下"首次不罚",并以附加"提示"的方法消除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补充性制度,将来修改<行政处罚法>时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6.
37.
陈洪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3-108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时,能否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处罚。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通常应肯定事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8.
李文娟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1-43
德才兼备的周公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提出较系统的法律主张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卓越的刑法思想体系完备,内容充满历史进步性和时代先进性,标志着我国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有了重大发展。尤其是他提出的“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理论,包含了“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的主张,充满睿智和人性的光辉,对后世充满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我国当今法治与社会建设也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39.
张春海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0-85
效力和罚镇是唐代出现的两种特殊处罚手段,是传统的发罪人为兵的又一种表现形式。效力主要作为刑罚程度上介于徒、流之间的一种刑罚手段适用,但在性质上又和流刑相似。罚镇在唐中后期基本上作为减死一等之刑罚适用,成为较效力重的刑罚手段。效力和罚镇在唐代的出现与流行有较为复杂的历史背景,其中最主要的则和唐代兵员长期不足有关。 相似文献
40.
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95-103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