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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公元前513年,晋国铸成刑鼎,将宪法成文化,孔子对此作了严厉批评。孔子谈到了晋国历史上的四种法:唐叔之法、文公之法、范宣子之刑和铸刑鼎。前三种法为不成文法,最后一种法为成文法。从唐叔之法走向范宣子刑书,晋国从内容上抛弃了传统的礼法,走上了刑法治国的道路;而从范宣子刑书到铸刑鼎,晋国则进一步从形式上抛弃了传统的不成文法,开启了成文宪法治国之路。梳理这一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过程,分别其间的得失,是实现今日良好法治的必修课题。 相似文献
612.
周光权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32-139
面对轻罪时代的到来,晚近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在治理犯罪的理念方面进行了调整。但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国内外的大量研究充分揭示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此,需要根据刑罚的基本理念,结合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并不依靠短期自由刑就能够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对轻罪的基本治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对于大量轻罪,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来处理轻罪案件,从而大幅度减少对罪犯的监禁,在轻罪治理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613.
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根据裁判后果选择裁判理由的逆向裁判思维模式往往更为有效,但是,这种裁判模式因具有越法裁判的风险而被法条主义者所诟病。在刑事裁判中,“以刑制罪”作为一种逆向裁判思维包含法律的可适用性调查、裁判后果的预测与评价、裁判结论的证立三个环节。通过这三个环节,“以刑制罪”的裁判模式实现了法律安定性与裁判妥当性的统一。为此,在研究立场上必须区分描述性的后果主义和规范性的后果主义,基于规范性的立场将逆向裁判思维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进行证立。 相似文献
614.
宋盈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Z1)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与旧刑法比较,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但是,罚金刑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罚金刑减刑制度是意在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一个设想,它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15.
唐代之前正史文献、经典文献及其注疏中“亦如之”的含义与用法固定,表意核心在于“如之”,即不同主体、行为或事件,仍然适用之前列举的标准、规则。“亦如之”在传统刑律及其体系中围绕“正刑定罪”,在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提高法典体系化程度,标示特定立法技术、辨别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相应量刑条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传统刑律中的技术性术语所蕴含的统治者控制司法裁判权的策略与意图亦不能忽视。中国古代律典体系中的“亦如之”及大量“字例”“字类”等技术性术语,都是伴随立法技术、法典结构及相关理论的发展、演进逐渐形成的,其“技术性”表现为一定程度的依附性。一方面,技术性术语仅是“五刑之权衡,非五刑之正律”,律典体系的核心仍是“正律为体”;另一方面,律典体系中大量技术性术语虽然是“正律之用”,但相互之间存在复杂关系,亦有“用中之体”“用中之用”甚至更加复杂的层级、效力关系。 相似文献
616.
宋高初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69-77
被追诉人逃匿后,我国现行刑事追缴制度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均无法及时、有效地弥补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追诉人逃匿情形下,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应允许被害人就其未得以退赔的物质损失,向管辖法院先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为保障刑民交叉案件先民后刑处理方式得以顺利开展,我国应立法肯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被害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并赋予被害人不服民事诉讼中止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617.
20世纪中期,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美国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侵权法,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也从开始的从理论上的完全拒绝,发展到立法的有条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民事责任制裁的功能,但由于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分别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制裁措施,因此,三者具有不同功效.在侵权法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立法的方式限定其为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两到三倍,既能有效实现民事的制裁功能,确保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利益的衡平,又能实现多种制裁方式交互使用,达到对社会控制的最好效果. 相似文献
618.
我国司法实践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虽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刑罚是否正当合理的质疑。实际上,责任刑与预防刑是刑罚的一体两面:回顾过去,对犯罪人施以报应惩罚;展望未来,预防犯罪人及其他公众再犯罪。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责任刑居于主要地位,预防刑居于次要地位。但是,并合主义产生的二律背反问题反射出学界不置可否的态度,进而在确定量刑基准时陷入点幅之争的旋涡。究其原因,在于未厘清责任刑的体系定位。在刑罚体系中,以消极责任主义为根基的责任刑应居于核心地位,责任刑并合预防刑,形成以预防刑附属于责任刑为原则、预防刑突破责任刑为例外的刑罚体系。在此基础上,量刑基准的确立可由静态的点幅之争转为动态的确立程式。 相似文献
619.
流人量移始见于唐代,因契合“刑罚差序格局”“恤刑观”“天下观”等传统法律理念,而得以发展与制度化。至宋,由律、敕、令、格、式、例与命令文书共同规制的流人量移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在保留唐代遇赦量移的基础上,宋人还增加了乞请量移的途径。但并非所有流人皆可据此量移,其还需满足适格主体、法定刑期与指定期间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流人,多由中央与地方官吏共同确认后,交由地方官吏实际执行,一般以流放地为起点,向量移中心分等级移近。而关于量移中心与等级的确定,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规定。宋人对唐代流人量移规定的承袭与变迁,反映出最初制度设计理想与执行现实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亦可为唐宋变革论乃至流刑发展规律提供不同分析视角。 相似文献
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