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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徐新星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17-21
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对实践审判活动极为重要。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是通往行政法治的一条阶梯。从“主要证据”的预设出发,然后层层推进,深入分析“主要证据不足”及其相关问题不失为一条好途径。对比分析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厘清其中行政法治的考量和价值追求,才能更好地领悟行政诉讼的目的,并借此指导实践审判活动。 相似文献
52.
在税务部门擅自扩大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税务行政诉讼被告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实践问题。在确定税务行政诉讼被告时,必须坚持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一致的原则;坚持在同一个法定职权范围内只能有一个被告的原则;坚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被告自身的部门利益不可凌驾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上;坚持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行政诉讼整体健康发展的原则。 相似文献
53.
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提出 ,要从解决社会纠纷的角度理解行政救济制度的价值。良好的行政救济制度必须符合公正性、法律性、普遍性和司法最终性等基本要求。反思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文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两条基本思路 :形成和完善行政救济体系 ,应着重加强制度化的行政救济渠道 ;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当务之急 ,是加强行政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本文还概略地阐述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制度的若干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54.
支果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4):12-14
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相对较窄的问题,为此,应该尽快做出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从而充分地体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55.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由孙志刚案引发的行政法问题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抽象行政行为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而导致行政和司法实践问题丛生.惟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接受司法审查,才能健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进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
56.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进入修改的议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扩大我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在该法律里面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防止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错误理解的目的。 相似文献
57.
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 ,如何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 ,制度运作与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职权调查制度不相适应 ,在新的诉讼证据规则面前缺席判决制度更加难以运作 ,在撤诉情形下缺席判决制度形同虚设。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有作为。 相似文献
58.
举证责任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其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两者有同样源远流长的历史。1883年,德国学者尤里斯·乌格尔查在论文集《刑事诉讼导论》中将举证责任的含义作了"实质上举证责任"(Materielle Beweislast)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Prozessuale Beweislast)的划分。本文从分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内涵及其分配规则入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就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9.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以“和解”之名行“调解”之实。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和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诉讼和解中的“合谋”隐患应重点思考。通过利益博弈分析法与个案研究法发现:在行政诉讼和解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类型的合谋隐患;行政诉讼和解过程中的合谋行为会导致“案结事不了”的和谐隐患以及法官的角色迷失。在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构造中为抑制合谋应当采取一些必要手段,即通过和解与审判的事权分离保证法官严守中立;通过明确行政和解协议的先予执行效力和可强制执行性来实现“案结事了”;在立法中增设继续审判请求权以进一步保障撤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0.
张奖励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31-35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对当下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它将行政诉讼的目的定位为解决纠纷,淡化了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妨碍了行政诉讼独特的宪政功能的发挥,并导致了行政法规则在诉讼中的模糊化,使行政诉讼所承担的对行政法的告示、指引、预测、教育等作用无从发挥,行政违法的责任也随之淡化。而学界肯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如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中国无讼厌讼传统、外国存在相关制度等,均无法成立。由此,中国在当下不应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