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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6,(7):147-154
监督过失理论的主要旨趣是追究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其犯罪主体、注意义务、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等基本构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只有置于共同过失理论框架下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而共同过失的成立是有现实需要和理论根据的。当共同过失犯罪越来越多且危害越来越严重时,发展共同过失理论有利于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护机能的平衡实现,有利于司法实践解决相关疑难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在监督过失犯罪成立的场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预防监督过失型渎职等犯罪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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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2):71-78
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基因成为现实.如果在不同领域广泛应用该项技术,不仅使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成为可能,而且在正当应用过程中可能因过失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风险,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以及传统的刑法理论足以应对.但是,一旦他人滥用该技术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以及威胁,在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下难以进行处罚.对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设了相关的规制内容,但是尚存在"类型归纳不全面""法益类型归纳不足"等问题.因此,在规制立场上,应将威胁整体人类安全的公共风险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在罪名上,可以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下增设"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罪";在罪状上,也应当将"制造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制造针对特定基因人群的致病病毒、细菌"等行为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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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3月10日,吴某到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6月9日,吴某受托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采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予以认可,但认为,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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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构成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所实施的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能够构成累犯,但是,当行为人在犯前罪追诉时效完成后又犯新罪、前罪被外国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再犯罪、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与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等情形下,则都不能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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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联系的一个因素.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通常互为表里.形式的违法性认识既影响罪之成立,又影响刑之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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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莉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5(4):154-157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之争,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面对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借鉴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有必要对共同过失犯罪相关问题重新予以认定,并进而使之纳入我国共同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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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顺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0,(10):60-60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也就没有正当防卫可言。只有在不法侵害是真实地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着这样的情形,即一个人确实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假想防卫。理论界对于假想防卫是否存在故意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假想防卫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只能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于假想防卫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提供建议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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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预防职务过失犯罪,具有一般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基本途径是:通过刑事立法设立危险犯和行为犯,对某些可能引起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犯罪化,使刑法提前介入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同时,在行政法律体系得构建方面,完善相关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形成同级国家机构间的平行制约关系,强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的监督关系,依靠法律制度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机制和手段,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阻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行为,从而能够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等严重危害结果,实现对职务过失犯罪的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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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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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为非罪行为,因此,“指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正确定性“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