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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军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1):61-65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尚存争议.然而,如果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那么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犯等共同过失行为有其成立的依据,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主观罪过来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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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2):59-64
犯罪过失的成立,在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医事犯罪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医事事故避免义务。医事注意能力的判断,应当以一般医事人员并结合行为人的专业技能和个人能力,加以综合衡量。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赋予的注意义务以及医疗协议等产生的注意义务。判断诊疗护理常规赋予的注意义务,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将诊疗护理常规泛化;二是必须将医事水平与诊疗护理常规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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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以“吏治”思想为思想基础,通过不断地发展演变,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职务过失犯罪的法律体系。具有比较广泛的立法规定和一定程度的理论建构。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职务过失犯罪论责不考虑主观心理,仅依据危害结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结果责任色彩。因此,必然存在着不能将职务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间接故意犯罪加以区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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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及其程度的重要理论。其根据为被允许的危险和危险分配理论。它最初适用于交通运输领域,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信赖原则广泛适用于其它领域。信赖原则的适用存在主观和客观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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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是刑法规范所要求的义务,它与行政法规要求的注意义务存在着质的区别。一个人获得了职务身份,就应当推定他具有职务上的注意能力,不能因其实际上没有注意能力而免责。由于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是明确于职责之中与职务行为共存的,职务过失犯罪就大多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注意义务的内容方面就不仅包括结果预见义务,而且还包括结果避免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