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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论国际贸易惯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决定了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它的效力具有既存性和间断性等特殊性。一旦当事人选择国际贸易惯例便对其产生拘束力,法院不应具有主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权力。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受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相似文献   
82.
本世纪以来,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置身于现代化、法治化和多元化进程的中国,承认他国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效力,不仅是他国民事伴侣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中国国际化和人权保护及法治发展的要求.中国承认他国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效力不会损害内国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不构成中国拒绝承认他国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之效力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83.
通过对近年中国新出现的一种法律诉讼形式——“影响性诉讼”影响公共秩序的实践方式的探究,考察了民间意在诱导宏观制度变迁的努力应当以何种形式才能切实达到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进而对公共秩序的建设有所推进的问题。借助合作主义视角,分析“影响性诉讼’现有实践方式的内在张力与缺失,并探讨了可能的改革之道。  相似文献   
84.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关系中当事人为使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得以适用而故意通过合法手段改变连结点中事实因素的行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是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现法律规避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自身的不严谨及各国立法权、司法权的不当扩张。在性质上,法律规避并非一个独立的问题,而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个部分。  相似文献   
85.
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冲突法中的一种适用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与法院地国法律基本原则、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相抵触的外国法以维护法院地国国家利益。但由于公共秩序含义界定模糊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出现有悖于国际私法追求公平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86.
人性尊严是人权的最高价值,也是人权保障的核心,更是国家赖以存在的根本。人性尊严倡导只有人才是终极关怀,人决不能沦为国家或他人的手段或工具。人性尊严逐步演变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后来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原则。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是贯彻该原则的制度保障。法国"投掷侏儒"案使人们认识到,法院可以不直接适用宪法中的相关条款,通过发挥其司法积极主义立场去拓宽行政法中抽象条款的含义来维护人性尊严。  相似文献   
87.
本文着重论述台湾当局最近通过和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有关民事部分适用法律的规定,其中对有关反致、公共秩序保留、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方式、合同、侵权行为、物权等的准据法,以及有关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监护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从国际和国内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条分析、对比研究,既肯定其优点和合理之处,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的建议,使其更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  相似文献   
88.
肖永平  龙威狄 《中国社会科学》2012,(10):107-122,207
强制性规范制度是中国国际私法多元选法体系中的一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应以关涉重大公益为必要条件,法院对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与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范不得仅因具有公法性质而被排除适用。尽管现行法未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但中国法院仍可在实体法框架下考虑此类规范的效力。对重大公益的关照使强制性规范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在现有冲突规范的配置格局下,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与法律规避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89.
随着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在我国形成,区际法律问题受到了中国的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中国区际私法中是否应当设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乃是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中国区际法律问题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90.
博文集萃     
《领导科学》2012,(25):58-59
维稳是如何变成一个贬义词的谈到维稳,公众首先涌入脑海的都是一些负面的场景和不好的想象,维稳所对应的经常是类似的一些丑闻:拦截访民、瞒报丑事、摆平记者、打压诉求、屏蔽不同声音等。其实,维稳本身并没有原罪,并非天然带着贬义,相反,它本来是一个好词,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诉求。维稳,即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公共秩序——这是很好的事情,也是一个社会发展和改革前行所必须有的社会环境。但这个带着良好初衷的词,在实际的运行中被一些地方官员毁了,被一系列丑闻污名化和妖魔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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