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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雄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0(1):1-3
坚持商业原则是时代的要求,是提高商业社会地位的客观需要,也是商业产业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任务.自主,是商业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是对经营者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也是赋予交易双方最平等、最公平的权利;等价,是对交易双方利益的维护和尊重,是市场公平性的具体表现,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合作,是商业的职责,是社会的主流,而商业的基本职能正是通过流通,实现多领域、多方位的合作,为社会发展创造聚合反应;共赢,是合作的基础,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利农、惠民、益企、富国,是商业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衡量流通革命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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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大多比较简略、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相关执法和司法效果备受争议。近年来网购、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方式的大量涌现,更使我国现有消费者保护机制面临严峻挑战。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应当设定特殊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消费教育立法;明确不当商业行为的概念与类型,对经营者的不当商业行为课以重责;完善消费合同缔结制度,确立格式合同缔结的"纳入"规则;完善消费合同效力制度,明确"黑名单"、"灰名单"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建立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事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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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张瑞萍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 ,一方面 ,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 ,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 ,应考虑 :第一 ,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 ,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 ,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 ;第二 ,如果权利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 ,那么 ,这种行为则不为反垄断法所允许 ;第三 ,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 ,但如果这种行为可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限制 ,那么 ,这种行为仍不能摆脱反垄断法的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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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宝库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9-54
我国1993年所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许多不成熟之处,其主要问题是法律地位偏低;有关法律主体的规定前后矛盾;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责任的范围过窄;实施机构缺乏足够的统一性、独立性和权威。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作如下改进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修订,使之上升为基础性法律;二、政府部门不作为该法的法律主体;三、将该法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五、设立全国统一、独立和有足够权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