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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3):356-361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重大进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以补充性管辖原则为基础的一系列管辖原则、管辖条件和程序。在实际运作中,国际刑事法院有可能对非缔约国的权益产生影响,并导致其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和立场从积极支持到竭力反对,有深层次的原因。中国应从自身实际和利益出发,处理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并为适时加入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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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通过对"一事不二审"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在国际刑事法公约和司法审判实践领域里发展的分析,剖析了前南刑庭规约和规则在一事不二审原则及优先管辖权之间的悖论和不足,还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行为对象的范围、"诉讼程序"的涵义和对已经"审判"的理解上,质疑其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有效的分析思路和适当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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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刑事责任的管辖豁免是国际法的一个古老原则,也是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现实问题。根据这一原则。个人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不受国际和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但是随着国际政治的发展和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国际法越来越强调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任何人犯有国际罪行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传统国际法中的管辖豁免原则从而发生了新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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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公民的强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实践中最受争议的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公民的强制管辖权作为一种补充原则下的普遍管辖权,是有限国家主权理论的体现,是国际法理论新的发展。尽管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在对非缔约国公民行使管辖权的实践中遭遇到一些困境,特别是在苏丹达尔富尔案中,受到了涉案人及有关国家的抵制,但随着缔约国的增加,通过与非缔约国的有效合作,其必然会对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和人权保护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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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然涉及主权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归根到底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国际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应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特点,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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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酷刑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此后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其予以谴责、惩治.现在,酷刑罪已经成为危害人类罪中的一种罪行,世界人权宣言也明确提出禁止酷刑.酷刑罪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和公职活动(特别是司法活动)的权威性;酷刑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有关禁止酷刑的国际法文件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非法行为,使之遭受严重的肉体或精神痛苦;酷刑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以官方身份行使一定职权的人等;酷刑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是对酷刑罪的最新、最权威的规定.当前,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加强对酷刑罪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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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上第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罗马规约》规定了“刑法的一般原则”,还规定了其特有原则,即:补充性原则、一罪不二审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国际实践将检验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机制是否合理,并将推动国际刑事法院进一步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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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行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国际刑事法院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是国际社会在经历二次世界大战和多次武装冲突的不断反思中确立下来的,主要指个人享有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对犯罪责任免除或减轻刑罚的理由。目前,中国还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签署国,但不签署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受其约束。中国应在国内刑法上做充分的准备,加强对国际刑事法院规则的运用,参与并引导国际法治,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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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曾经默认战争权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但近代以来,随着战争危害性的逐渐升级和人权意识的日益提高,国际社会开始了从限制战争权到禁止、废弃战争权的立法进程,直至将侵略战争犯罪化。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世界范围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权正式确立起来。然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没有具体规定侵略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对侵略罪的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权及其惩治下定论。有些国家担心"侵略罪"和"战争罪"的设置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等问题会触及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因而至今对于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持回避与消极态度。但是,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在共同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念上所建立起来的世界国家必将成为和平社会的主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