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32.
黄陈辰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1):95-103
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保护必要性与紧迫性程度的不同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三个层级并设置高低有别的入罪门槛,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最能直接反映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与刑法对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亦存在第一层级要素范围过窄、第二层级认定标准单一、第三层级行为类型欠缺的弊端.因此应对现行分级保护体系予以调整与完善.具体而言,应在第一层级中增加"生物识别信息"及"与性相关的信息";将第二层级的认定标准延展至"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并且增加列举个人联系方式、个人经历信息、网络关联信息等常见的信息类型;为《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设置"5万条以上"的信息数量标准,使其被纳入分级保护体系并作为第四层级. 相似文献
33.
34.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47-155
虽然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情节严重”的中国式立法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恣意地进行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有悖法益保护原理;无视犯罪类型;超出构成要件范畴进行过度评价,有违规范的保护目的及罪数原理;不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将引起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的案件事实认定为“情节严重”,形成间接处罚;将造成所谓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情节严重”,使司法活动流于恣意;规定不具有一贯性,显得过于随意,等等问题。至于立法上,存在表述不统一、过于跳跃、随意等问题。 相似文献
35.
正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开始在我国进行逐步试点,到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将社区矫正写入我国的刑法典,直至2012年两高两院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活动实施中的各项问题,在这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对我国司法的影响力也在逐步加大,但是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却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诸如,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问题、社区矫正文书送达不及时造成脱 相似文献
36.
孙明泽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33-38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2013年出台的《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执法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的决定》将1992年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废除之后,该类犯罪的“情节严重”就成为了一项立法的空白,因此需要对此处的情节严重进行改革。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应当规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应当包括规模因素、对象因素以及行政处罚和前科因素三个方面,情节严重是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其中的一种因素。 相似文献
37.
38.
39.
我国行贿罪立法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昭岗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2):80-83
行贿罪是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应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将各种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在贿赂的范围之内;二是在行贿的客观方面应该规定承诺提供;三是完善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