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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州学刊》2019,(12)
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具有正当性。多年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但依然存在立法工作不协调、不适应以及法律缺失、法律修改与解释工作跟不上等问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应当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自然资源保护与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立法新方案,并总结立法经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改进立法工作方法,为全面提高环境资源立法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新贡献。 相似文献
42.
日本环境法的调整方法除规制方法之外,还有综合性方法、经济方法、信息型方法、行政指导、环境协定、事后措施等非规制调整方法。规制方法与和非规制方法各有其优劣,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应当注意将该两种方法运用在不同的情形;同时,应当注意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引导合意方法的运用方向应为不确定的环境风险、生活型公害及环境舒适问题,我国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存在合意方法即行政指导、环境协定应用得很少等缺陷,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43.
刘长兴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5-70+112
2022年中国环境立法发展的基本特征是体系化。环境法典编纂进入官方视野带来了环境法体系化研究的热潮,并且在实质上影响了环境立法的思路和内容。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呈现出明显的体系化特征,两部环境法律的制定、一部环境法律的修改从不同层次推进了环境法律的体系化发展,制度的体系化特征凸显;新出台的环境司法解释和环境类部门规章数量较多,对于环境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环境立法的新近经验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参考,并反映出环境法典编纂中需要重点考虑的立法范围、立法权与司法权界分等问题。地方环境立法的活跃度相对于2021年有所下降,但立法类型、重点领域等基本保持不变,也出现了一些新领域、新制度的立法;同时地方环境立法中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题选择、制度协同等问题值得重视,需要运用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思路逐步解决。2022年环境立法研究的关注重点也是环境法典编纂,并在体系化思路下对主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关于环境立法本身的研究和分析也有不少成果。我国环境立法长期坚持的分散立法思路正在发生改变,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趋势已经明朗。 相似文献
44.
欧阳恩钱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77-89+118
系统论法学以“系统/环境”替代传统系统论的“整体/局部”,使环境法整体论与还原论两种方法论得以整合。在系统论法学视角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环境法内涵的基础层面是要求环境法迈向“新”的整体系统性,具体实践包括以“环境保护目标”为中心的环境立法协调和以“促进全面守法”为重心的环境法律实施两个方面,主要反映环境法实体性规范的调整与变革;“要求-回应”循环的制度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环境法结构性内涵,对环境法的调整与变革而言,主要要求的是程序性规范的调整与变革。 相似文献
45.
环境法调整对象是否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理论的局限性,分析了新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对环境法的影响,并指出环境法应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相似文献
46.
薄晓波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1):55-61
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要求对环境要素进行综合管理与保护,并注重各环境要素分别管理之间的协调性。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建立综合性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在改革我国部门立法体制的前提下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47.
倪贵荣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6):1-12
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检视《生物多样性公约》过去20年法律体制与规范的进展,运用历史分析、文献分析与个案比较研究方法,就其演进的法律内涵进行探究,可对其做综合性评估。该公约的主要目标包括"保护生物多样的工作"以及"永续利用其成分","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生之利益"等。《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生效后,其缔约国大会不断讨论如何制定规则来落实公约相关条款。该公约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其除了要求各国提交国家报告外,还不能利用所谓的遵约机制强迫各国达成公约义务。 相似文献
48.
王欢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5(4):67-72
环境法刻意忽略了社会性别对其的刺激而无所应对,从而带来了环境法正当性的危机。这源于作为一套统治策略的父权制在环境法治中的存在。虽然父权制的存在不能抹煞环境法治中社会性别关系的变革性,但环境法治结构优化依然需要改变不公正的社会性别关系。为此,我国应全面评估现有环境立法及运行中性别等级化的制度、规范与性别盲点,建立长效的机制,促进社会性别在环境法治中的主流化。 相似文献
4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排污权作为一项权利提出以后,其法律性质及法域归属问题争议颇多,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以环境容量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归属物权法域.从排污权的特殊性和现有立法规定看,排污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客体的一种环境权,归属于环境法域. 相似文献
50.
哪种权利,何来正当性——对当代中国排污权交易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占红沣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
排污权不是一项物权,只是基于国家行政许可所获得的附属性财产权,在内涵、目的与效力上都有其特殊性。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与政府环境行政能力的限制,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强化。我国应该逐步统一排污监测标准,增强市场定价功能,完善排污信息披露机制,界定排污权交易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