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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辽代官制承唐仿宋,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职官亦不例外。但由于《辽史.百官志》的疏漏,大量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职官不见记载。钩沉出土的辽代石刻文字资料,可对辽代监察弹劾类职官、狱案审理类职官以及警巡治安类职官进行考证,以弥补《辽史.百官志》记载的缺漏,并有益于学者对辽代法律监察制度史的研究。 相似文献
992.
唐代御史台的里行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东光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2):86-90
本文着重讨论唐代御史台里行官的设置、任用性质和意义,认为:里行官是唐代御史台监察御史的特殊任用形式,其性质是试摄官。唐代后期,诸使府参佐和三司巡院官带御史者也多有里行的任职形式,其性质近于假借官。 相似文献
993.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采取了“调查—起诉”全新的追诉模式,为实现被调查人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需要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有序衔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并未单独规定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因此需要对监察强制措施这一概念进行证成,为两者的衔接提供理论定性。当前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体系外延单薄、措施配置失衡,导致其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存在制度性障碍,具体表现为两者体例不一难以有效对应、数量差异影响衔接精准度、适用对象的差异面临合法性挑战以及内容错位引发双重困境等一系列现实困境。对此,应当以构建体例独立、配置合理的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为治本之策,在重塑既有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借鉴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构建多元化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相似文献
994.
995.
2018年颁布实施的《监察法》确立了监察调查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审查制度。审查制度的设置旨在化解职务犯罪案件中高效反腐与司法宽容理念之间的张力,有其现实逻辑和必要性。但审查制度的目的合理不能直接推导出其内容合理。具体而言,监察调查中认罪认罚从宽审查制度存在双重审查流于形式、审查内容不明、审查方式封闭、从宽建议形式效力各异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等方面对监察调查中认罪认罚从宽审查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完善。 相似文献
996.
997.
998.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110
《监察法》颁行后,如何衔接新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就是其中一部分。分析《监察法》并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可发现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以下错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作为非刑事司法制度的监察制度;适用于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启动条件设置的凌乱、不完整且标准较高;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缺失;从宽方式单一。为充分衔接两项制度,应当将"认罪认罚"与"从宽"的适用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进行合理分配;对认罪认罚的职务违法涉案人员适用从宽"处理";梳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在新监察制度中的启动条件,提高启动决策的参与度并降低启动标准;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权利与后果告知以及讯问录音录像三个方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通过学理解释发现针对职务违法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置、撤销案件、不被留置、减少留置时间等从宽方式。 相似文献
999.
1000.
《东岳论丛》2018,(3):158-164
随着反腐工作进入深水区,现行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监察制度弊端逐渐凸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提出正是为了应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要求,整合有关力量,配套制度供给,将反腐败完全纳入党的直接领导下,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覆盖。本文所指的反腐监察不仅指行政监察,而是涵盖纪律检查、预防腐败、贪污贿赂查处、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在内的大监察的概念。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重要的政治改革。当前有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多从政治学、法学等维度展开,忽视了议题本身具有的公共管理专业属性。本文立足公共管理专业,分析了现行反腐监察体制的问题,并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起点,指出改革的路径,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