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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过程中,自然权利理论、权利制约权力理论以及程序主体性理论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引导作用。具体而言:自然权利理论衍生出刑事司法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普遍性、不可或缺性和不可非法剥夺性;诉讼参与人享有广泛的参与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是权利制约权力理论在刑事司法机制中的必然诉求;程序主体性理论则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性和充分的权利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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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强调法律规范的作用,依靠完备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严格管理;而德治重视伦理道德的意义,通过道德教化提高民众的思想境界,达到一种有效的管理.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利弊,它们互相补充、互相影响,宜两者并举,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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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死缓犯的生命权息息相关,该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但在提起目的、审理对象、启动事由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之后,应由对新罪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核准程序。为了保障核准前申诉权的落实,新罪判决生效后应为死缓犯提供15天的申诉期,申诉应有阻止核准程序的效力。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遵循一致裁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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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犯罪人指利用公共权力实施犯罪行为者。权力人能否蜕变为权力犯罪人 ,取决于权力人的个人品质、权力人的犯罪决策、权力的制约机制等因素。权力犯罪人滋生的核心基础是权力失控、权力异化。对权力犯罪人的矫治应着重加强对权力的限制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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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证据标准应当低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抑或与之保持一致,是谓公诉证据标准的宽严之辩。对公诉证据标准概念的正确理解是讨论该问题的前提。西方国家关于公诉证据标准的规定对我们有所启示,但不宜简单照搬。通过对公诉证据标准宽严之辩的梳理,从公诉证据标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状况分析,我国应当坚持公诉证据标准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一致性,同时出于表述上严谨性的考虑,我国公诉证据标准宜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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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死缓犯的权益息息相关,但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该程序却鲜有涉及。该核准程序之构建应当以对新罪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为适格主体。程序启动时间以新罪判决生效后15日申诉期届满为宜。为了便于核准程序操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宜增加定罪不量刑的判决形式。核准程序应采取公开审理、全面审查和一致裁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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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立量刑程序改革语境下,我国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刑证明标准体系,其有助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以及诉讼效率的提高.西方国家量刑证明标准的引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量刑证明标准应作层次性设计,其中法定量刑情节中的从重、加重、免除情形宜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轻、减轻情节宜采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对酌定量刑情节应采优势证据标准;基于生命权的重要性,对死刑案应采确定无疑的量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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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非法自白与非法搜查、扣押所得实物证据的处理问题上 ,英国采取自由裁量方式 ,采证与否由法官在权衡证据价值与证据对诉讼公正性的不利影响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美国则采取强制排除加例外方式 ,法官不享有自由判断与取舍的权力空间。两种非法所得证据处理方式体现了英美两国刑事诉讼价值倾向的差异 ,在技术层面上优劣互现。但与我国整体法制环境 (包括司法观念、司法资源等方面 )及司法领域变动不居 ,纷繁复杂的状况相适应 ,英国的自由裁量方式对我国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的合理设置更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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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供是庭前证人证言和庭前被指控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总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是指庭前证供作为一种证据被法庭所接受的资格。英美法系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制。其中,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等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方法,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前证供的证据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