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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叶反修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87-9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提起的期限一般应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程序可以划分为民事型、刑事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二审的审理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的审查范围不受上诉或抗诉的限制 ,实行全面审查 ;针对上诉或抗诉的不同情况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三种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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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反思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设立审判程序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发现案件真相,更在于对发生在控辩双方之 间的争端做出一个权威的结论。二审程序存在的合理根据在于为控辩双方再次提供法律救济 的机会。如果二审法院可以无视诉争的范围,而机械地进行貌似公允的全面审查,不仅有悖司 法审判权运作的基本规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也将造成诉讼拖延和诉讼效率的下降。 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争端双方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上。 相似文献
14.
李霞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02-106
民事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的立法设计,不利于两便精神与诉讼经济原则。因此除坚持《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外,应以公正与效率、方便诉讼与合法原则为理念对现行简易程序进行创新。规范化的简易程序应设计为:审判组织专职化;适用范围标准双重化———以诉讼标的额与案件性质为标准;开启网上远程立案新形式;增设庭前调解制度;延长审理期限;加设二审程序及独任审判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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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在“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二审法院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并无错误。该案件之所以引发热烈讨论,其根源在于中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上并不周延,其在适用上存在依主体确定、“刑”所指涉范围过窄、上诉后存在程序转换易滋生变相加刑的缺陷。着眼于化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固有问题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新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增加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变更的规定,并可以设置例外情形。与此同时,需要强化对“不利”的判断,并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纳入禁止不利变更的适用范围,从而消除“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面临的守正和创新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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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6):70-73
<正>从集资诈骗罪设置的立法背景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研拟《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草案)》之初,对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规定为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①但在征求《决定》草案的意见时,有委员提出当前集资诈骗的情况较为突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建议对集资诈骗罪增设死刑。①全国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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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审判中心”制度,尽管在内涵界定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其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掌控,从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成为学界共识。然而,我国当前较低的二审开庭率相对弱化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少国家已确立了二审开庭原则,这种将法律审与事实审相结合的庭审实质化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对刑事二审庭审程序进行优化:宏观方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中观方面——建立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制度;微观方面——制定二审开庭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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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刑事审判长期贯彻“全面审查原则”,这个原则同诉讼原理和司法活动规律相悖离,无论从法理合理性还是实践合理性方面进行考察都存在诸多问题。在刑事二审中应确立“有限审查原则”,并辅之以恰当的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并提高诉讼的效率。 相似文献
20.
魏迪英 《社会观察(上海)》2011,(10):37-39
“反转”与“爱国”
“法律尽可以蒙垢于一时,却不可能沉沦于永远。因为法律应该代表大多数人民,法律终究要站在大多数人民一边!这不仅是郭成林上诉的原因,亦是广大人民对二审的期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