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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瑞典旁听过一起刑事审判。庭审结束后我问一位陪审员:你怎样防止自己腐败呢?他吃惊地问:我腐败?这怎么可能?许多观察者都观察到,中国正在掀起一场势头迅猛的反腐风暴。我想借此机会,谈点瑞典的反腐经验。8年前,瑞典隆德大学提供一笔资金,邀我去访学。期间既不用讲课,也不用做课题,就是领你转转,让你看看,感觉在混吃混喝。临别前我颇有点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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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宣扬个人英雄主义的电影,整个陪审员群体都是普普通通而又具有民主社会公民基本素养的英雄。就这一点来讲,陪审团制度在操作过程中还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思维和理性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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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彦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47-51
《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条的规定标志着“事实审”在陪审领域的确立,但是根据法律文本的考察和既有陪审制度的实践来看,陪审员“事实审”还面临以下三方面的困境:新法规定的“法律审”和“事实审”难以做到泾渭分明;我国司法机关在多方压力之下形成的“规则依赖”惯性巨大,陪审员受其影响过分依赖证据而非内心确信进行审理与“事实审”的目标不符;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对建立陪审员制度的“知识比较优势”预设前提形成了挑战,进而影响到“事实审”的效果。通过借鉴域外的相关做法,可以着重从构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创新庭审合议程序以及完善陪审员认定科学证据的相关规定等方面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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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闻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2):59-69
就司法鉴定而言,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痼疾是法官的以鉴代审.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有:其一,在判定涉案科技等专门性问题时,法官面临"外行判断内行"的困境.其二,我国学界及实务界存在着以科学上的中立性及完整性取代法律上的中立性及完整性的倾向.在此倾向下,人们较为关注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改革等外围配套问题,忽视对以"诉讼规制"为中心的技术争点听审程序的探讨和构建.在借鉴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利用《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构建中式技术陪审员制度及相应的前提性技术争点听审程序.这对遏制以鉴代审问题将大有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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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凤飞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5):502-505,514
翻译最基本的要求是尊重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根据英国Jury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运作程序,可以总结出Jury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由法官随机抽选出12名公民在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作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的判决,然后法官就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判决;而根据我国陪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陪审员是全程参与案件的审判,在评议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因此,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英国的Jury制度翻译为陪审团制度是不恰当的。根据Jury的基本内容直接翻译过来,实在找不到比较简短、概括恰当的词语;不过可以采用音译的形式,将Jury翻译为纠理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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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有关合议庭评议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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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聪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1-3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该《决定》所规定的陪审员的职权、组成、回避、任期等五个方面与国外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决定》还存在不少缺陷,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陪审员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加以修改和立法,以求更好地构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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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晶晶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6-20
中日两国几乎同一时期制定陪审员制度,但在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陪审员资格、陪审员选任、陪审员权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通过中日陪审员制度以及该制度实践的比较,分析归纳日本陪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以期为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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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的素质与陪审制度的设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骆东平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3):81-84
陪审制度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对于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就限于案件事实认定所需要的各种能力。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因为随着法律的不断发达,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能力是无法和专业法官相比的。如果我们从陪审制度的政治意义出发去确定陪审员的范围,然后再根据该范围内陪审员的素质去确定陪审员的职能,就容易得出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陪审员只需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负责,而法律的适用则由职业法官来处理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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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辉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3)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独立,因而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奉行,被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我国法律也规定了陪审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实践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陪审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很不理想.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让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