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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摩尔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所指涉的是祛魅化后的自然与心灵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领域,因此,不能用自然的性质来说明和定义属于另一个领域的善。如果将规范性混淆于或还原于事实性,那就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摩尔在提出"自然主义的谬误"时,错误地将不属于"自然主义的谬误"的形而上学伦理学也归入了"自然主义的谬误"范围。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这是摩尔"自然主义的谬误"的意义所在,但事实与规范又不能没有联系。为了克服这一割裂,麦金泰尔和麦克道尔分别提出了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82.
我国在众多的法律中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法律用语,但却未能作出明确的定义,这就为"公共利益"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扰。为了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以类型化的视角重构"公共利益"条款。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我国现行法中的"公共利益"可以分离为四种类型:立法目的型、权力界限型、权利限制型以及例示型。但在公共利益类型的认定上,我国现行法尚缺乏完整的认定体系。因此,"公共利益"条款的类型化重构除了继续肯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职能外,还应当明确立法机关的认定职能,并以例示规定的方式增加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的确定性。  相似文献   
83.
“道德归类”,直接源自生命体认的主体,因为只有在活生生的生命体验之中,我们才能真正建构个体与他者、个体与自身以及超越个体之上的普适性伦理规则。“美德伦理”奠基于日常生活实践或人类生命实践活动的情感丰富性、认知丰富性乃至幸福体验的丰富性。“规范伦理”的特性在于它的强制性,即通过理性的立法自身立定规则,规定行为的目标和行为的活动方式。  相似文献   
84.
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是环境保护史上的一场革命。该制度于中国率先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开始探索,进而发展到嘉兴市,再进一步推广到江苏、浙江两省和全国部分省市,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的一个范例。排污权是一种日益稀缺的生态权,有偿使用排污权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本文提出了生态经济化假说,并求证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这一生态经济化制度安排的均衡条件,如前提条件、必备条件、保障条件和技术条件等。最后,本文对排污权的本质意义、总量控制、价格决定和交易机制等关键问题做了规范分析。  相似文献   
85.
为何民法要分物权和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及其理论体系多建立在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然而,为何立法和理论上会发展出物债二分?对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学界至今未能提出完整的解释。目前的相关理论有道德哲学说、交易安全说、请求权说,都有各自的缺陷。从法外视角提出的“时间落差”说能有效解释此问题。在生活中,交易并非瞬间完成,往往存在时间差,这是民法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86.
美德伦理学是一种美德中心论,在这种伦理学中,品德、美德和行为者居于中心的、决定的、主要的地位,而道德、规范和行为则处于从属的、次要的、被决定的地位。它的论据,一方面在于:做具有美德的人比做符合道德规范的事更为根本、更为重要、更具决定意义;另一方面则在于:美德是评价一切行为正当与否的终极标准。  相似文献   
87.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组织甑别认定就是提炼出其核心的、独特的和持久的特征,这是理论研究层面和实践发展层面的前提。从标准规范和实用规范两个角度加以分析,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下核心原则:(1)所有者与使用者统一;(2)盈余按交易额或出资额的原则全部分配;(3)自愿、独立与民主治理;(4)资本和劳动平等。  相似文献   
88.
陈真 《求是学刊》2005,32(6):48-54
存在两种不同的利己主义学说:心理学利己主义和伦理学利己主义,并利用当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和作者的研究心得,探讨了两个问题。第一,“心理学利己主义”作为一种描述人性或者人的心理结构的科学学说是否为真?第二,“伦理学利己主义”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是否成立?严格的论证将证明心理学利己主义作为一种人性的描述性的理论不能为真,而伦理学利己主义尽管包含了某些合理因素,但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也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89.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财产数额的差额。因受害人并未支出替代物费用,自然没有产生财产差额,故无损害的发生。莫姆森“差额说”的理论源头为罗马法上的“利益(interest)”概念,对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的否定来源于对罗马法上差额状态的误解。所谓“差额”关注的是物上利益的整体状态,而非简单的财产数额计算,因此“差额说”的真正内涵应当为侵权事件发生前后的利益变化。抽象使用利益的损失应当为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原因有三:第一,抽象使用损失的范围可以凭借主观计算方法确定,物的抽象使用价值可以凭借“商业价值理论”获得财产价值属性,且其确定性要求并非绝对,仅需达到“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损失加以限制更契合中国特色《民法典》权益保护的理念。德国法早已承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并通过司法实务建构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并以“规范的损害”概念填补传统“差额说”在使用领域赔偿上的不足。“规范的损害”是与“自然的损害”相对的概念,提出损害的定义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受损权益在法规范评价上的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根据《民法典》设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加害人代受害人实现了物的抽象使用利益,这一利益根据法秩序应归属于受害人,因此这一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符合法规范的评价。我国《民法典》亦受德国法影响,采取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损害赔偿项目的结构,因此德国法上“规范的损害”概念对我国有可借鉴意义。与我国损害赔偿体系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评价的限制因素,即须满足“受损物为维系个人生活必需之物”和“可感性”要件。本文之目的即在介绍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构建,并结合中国特色损害赔偿体系,为国内实务与学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0.
The principles that define the normative missions of the ILO – as set out in its Constitution and in the Declaration of Philadelphia – have lost none of their value or relevance.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ose missions are carried out have, however, changed profoundly. The global organization of labour is currently witnessing major technical, environmental and institutional upheavals which, in turn, pose legal challenges for the ILO in each of these areas. The ILO's answer to these challenges should be based on three principles whose implementation is encompassed by its constitutional mandate: the principles of solidarity, economic democracy and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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