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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项农村体制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并完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重大.本文结合对改革试点杭州市江干区的调研,分析该区2002年以来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做法和实践成果,找出存在问题及发展瓶颈,并提出后续发展的建议措施,将会对其它地区实施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有较大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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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丁关良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4):9-21
调整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和农村宅基地政策制度。根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性质演变与原始取得宅基地权利的主体演变,可将农村宅基地制度分为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政策内容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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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关良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8-45
工商业资本下乡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且“工商业资本大量进入农业是‘双刃剑’”,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目前只有政策上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政策缺乏刚性和强制效力。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通过健全的农地租赁法律制度来全面调整和规范,才能使工商企业租赁与使用农户“家庭承包地”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违法必究。在较为全面系统分析现行政策和相关法律内容、出租之法律规范梳理和运行机理、存在的法律问题等基础上,提出了从界定各类涉农主体资格、明确准入门槛条件、建立审核批准制度、完善“非粮化”与“非农化”的法律约束机制、健全租赁合同的解除机制、加强专项立法等6个方面来规范工商企业租赁与使用农户“家庭承包地”的法律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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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涵义和基本内容及现实意义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关良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88-93
农村厉行法治好于人治。农村法治主要是一种依法管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的治理方略。实现农村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是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的有力保证,是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和保障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农业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是尊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经营自主权和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是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障,是保持农村长治久安的有效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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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关良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5):1-5
《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主要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律规范。通过重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剖析,揭示《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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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存在和正确行使是农业行政执法中不可或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非正确行使会对农业行政执法造成严重的危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在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 ,以有助于加强农业依法行政 ,最终实现依法治农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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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现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内涵、是否须经集体同意、限制条件等缺乏明确的界定,一些条款存在政策规范与法律规则矛盾、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冲突,因而造成宅基地资源巨大闲置和极大浪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范围过窄等问题.因此,应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为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依法确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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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关良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4):1-6,18
农村社区集体主体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说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农村集体制度问题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现行农村社区集体主体的现状剖析入手,对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主体、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多个法人共存等问题作出了阐述和分析,提出了农村社区集体主体重构和内部治理机构完善的对策建议:(1)一定社区范围内的三个农村集体主体变为一个农村集体主体——农民集体;(2)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非法人团体;(3)农村社区三级集体组织体系变为一级集体组织体系——村农民集体;(4)完善村农民集体内部治理机构——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村"经营管理委员会",村"成员自治监督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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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丁关良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18-24
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农业法具有自身的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农业法学已经成长为我国法学园地中绽开的一朵奇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