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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果关系"与"无因果关系"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周延性区分,两者虽相互对立,但各有侧重."有因果关系"侧重于正向证成因果关系的存在,"无因果关系"侧重于反向阻断因果关系的成立,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推定"有因果关系"作为举证证明"无因果关系"的逻辑起点."次生污染物"对损害的"无因果关系"情形未涉及、"无因果关系"情形中污染物的到达标准未细化、"无因果关系"情形中损害发生地的范围未明确成为当前环境侵权"无因果关系"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建议增列"次生污染物"对损害的"无因果关系"情形、细化污染物的到达标准、明确损害发生地的范围,从而实现环境侵权"无因果关系"认定规则适用的息争止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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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直未能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导致相关学理解释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肯定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上顾此失彼,在对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上泾渭不明;“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上以偏概全,在对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上逻辑断裂,因此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证成亟须从分类逻辑的确立和样态种类的识别两个层面予以展开,其立法回应亟须通过细化解释《民法典》第1168条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其中,并将“无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同一损害”共同作为认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辨识要件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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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伦理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范围也由“人身财产法益”扩展至“人身财产法益和生态法益”。法益扩展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与检验功能,其内涵与目的须分别通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得以诠释与实现。法益扩展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遭致正当性不足、规范性欠缺等理论批判,建议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引领,推进“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明确化与科学化,以妥善回应法益扩展所带来的理论诘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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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产品问题,乃指产品在消费后阶段被消费者废弃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针对日渐突出的废弃产品问题.瑞典的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首次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概念,指出EPR是生产者责任的延伸,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承担延伸责任.延伸责任乃生产者义务的新增,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产品的进口商,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的方法既需有原则规定,也需有特殊规定.延伸责任是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设定,其内容须包含于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承担的源头预防责任,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废弃产品回收、处置与循环利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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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绍均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46-51,57
摘要:针对日渐突出的废弃产品问题,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于1988年首次提出了“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Iity”概念,他指出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承担延伸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要求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为核心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对生态规律的遵循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论的指导原则;生产者责任延伸对“3R”原则的贯彻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对闭环反馈式循环目标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论的直接目标。因此,循环经济理论表明了生产者为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承担延伸责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当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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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绍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2):117-121
《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均未涉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的问题,我们不能籍此认为其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基于“构成要件”的律解释方法能够较好适应法律人的“构成要件思维”,运用它来解释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我们发所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不要,指的是不需要违反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不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绝对的合法行为,而是指该行为是一种“合公法”的行为.对于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的问题的回答应当是:法律构成要件要的是“行为违反法要件”,不要的是“行为违反公法要件”,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应以行为违反私法为要件,不以违反公法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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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经营业务和资本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化,美、英两国的大多数公司编制了可以用来取代利润表、充分反映企业业绩的"全面收益"或"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的这样一种财务报表.在美国,大多数公司是编制"全面收益表",而在英国,大多数公司是编制"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本文试对这种新的业绩报告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意义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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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属性看,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视为“公法债权”或者“私法债权”均有不当,应将其界定为“公法之债”的费用。基于此,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征缴应确立“市场平均成本加指导利润率”的原则以及“预先缴存为原则事后追缴为例外”的模式,藉由行政公权保障落实。中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1条及部分环境单行法对代履行费用的负担范围、计算依据与救济程序均未明晰,建议通过立法细化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加强费用征缴与执行罚的适用衔接以及设立环境行政代履行基金,以期提升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实施绩效。 相似文献
20.
唐绍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5):84-89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行政管制机制乃行政管制机制之一种,是国家运用行政管制法律手段强制生产者承担法定延伸责任的整个动态运行过程与工作原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行政管制机制具有公法属性,国家环境管理权是构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行政管制机制的基础。确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行政管制的范围,实际上就是确定承担法定延伸责任的生产者;确定承担法定延伸责任的生产者,实际上就是确定适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行政管制法律手段的废弃产品。资源因素与环境因素是确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行政管制范围的关键因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行政管制机制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