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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2-167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类型存在着交集,我们可从行为人侵害的主要客体、犯罪的实施场所、有无明确的犯罪计划、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我们无法从客观要件区分两罪时,不能将主观目的要素作为区分两罪的绝对标准,此时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敲诈他人财产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强拿硬要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也可以定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5,(6):147-152
司法实践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处明显偏少,且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罪的适用差距巨大。之所以出现此种状况,一是学界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本身存在争议,二是司法机关对"有无支付能力"、"责令支付应否作为前置程序"等犯罪构成的理解产生分歧,三是对欠薪者的财产状况查处较为困难。为此,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肯定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并以涉案人主观恶性之大小来判断其应否入罪;此外,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构建统一信息平台等措施消除司法认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37-243
最近十多年关于"父子互隐"的论战一度波及苏格拉底。一方认为苏格拉底主张子为父隐,另一方认为苏格拉底赞同子告父罪。双方针锋相对,都指对方误读了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通过对《游叙弗伦篇》的解读和相关资料的考证,可以发现,苏格拉底的确质疑游叙弗伦告父杀人,但他质疑游叙弗伦的原因并非因为主张子为父隐,而是因为不能确定游叙弗伦的父亲是否犯有杀人罪,不能断定游叙弗伦告父杀人是否虔敬。《游叙弗伦篇》既未断言苏格拉底赞同子告父罪,也未显示他主张子为父隐。  相似文献   
15.
[提要]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广,以特殊预防、社会控制和修复关系等理念为制度着眼点,蕴含着人文主义的善治观,可有针对性地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并回归社会,可有效控制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率与重犯率。然而,通过问卷调查与实地考察可窥见,司法实务中社区矫正存在着矫正主体不明与矫正举措单一,尚未形成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与矫正组织,以及缺乏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与配套性机制等问题。针对践行障碍,有必要走社区矫正的善治之路,明确矫正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矫正内容的实质化,建构全面、科学、专业化的矫正项目和风险评估体系,设立递进式惩罚性措施以及完善基础性设施等,逐步实现社区矫正从“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性变革”。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
20.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传统行为方式限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物理性生产资料破坏,但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罪情,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客观解释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了 3次扩张解释,然而以入罪为导向的客观解释存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以主观解释之原则性对客观解释的任意性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主观解释依据形式化和主客观解释逻辑倒置问题.应针对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不足进行修正,以同质解释替代同类解释,通过探究前实定法的法益与类型性构成要件行为性质,在目的同一性与功能同一性重合的范围内确定主观解释的边界为"通过使必要的生产资料丧失效用,支配性地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重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主观解释完成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扩张解释任务,在主观解释的边界内适用客观解释进行适应现实变动的具体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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