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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学生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善于培养各种意识的发展。在初中的物理教学中,证据意识是学生学习探究物理规律必不可少的一项素质。学生要有能力进行对实验现象的观点提供论证,主张自我想法的分享,且能够对教师提出的不认同的观点提出质疑,在循序渐进中提高学生的物理学科综合素质,重点突出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 相似文献
23.
24.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5.
证据主义者对作为其理论核心概念的“证据”尚未能作一清晰的定义,研究者对证据是什么莫衷一是。证据可以是“理由”、“确证”、“信念”、“命题”、“经验”,还可以是“知识”。虽然给证据下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也不是什么都可以作为证据主义指称的证据。“证据”之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包括相关性、保真性和命题性。证据是指主体对某一命题所持的相信其为真的信念,即E是S确证P的证据,当且仅当S相信E为真。 相似文献
26.
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客观上要求明确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实务界以“双轨制”的方式在发展完善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关注和理论化.科学地构建我国的审查决定效力制度,需要妥善处理审查方式与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关系、审查主体的资格与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关系、维护法的安定性与保护个人权利的关系.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协商实现的审查,仅具有柔性的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强制实现的审查,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以不具有溯及力为原则,具有溯及力为例外. 相似文献
27.
初步证据这一概念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运用广泛,却因其内涵不清、规则不明导致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初步证据的适用存在极大的随意性.通过对初步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可将初步证据分为证明紧迫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程序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前提性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证明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据四类.其中,前三类初步证据发源于本土司法实践,与大陆法系的疏明规则相类似,可产生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以及转移具体举证责任的效果:而第四类证明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规范来源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司法实践已不相适应,应予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8.
卫晨曙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6(2):77-86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催生出的大数据证据已经出现在庭审实践当中。尽管这种新的证据形式提高了事实认定者的认知水平,但同时也隐含着人为偏误与证据失真的证据风险,司法实践需要一套针对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体系。大数据证据浸润在数据社会这一外部环境当中,同时又因机器学习的内部技术原理而呈现出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以专家证据为证据内核的证据属性。这决定了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一方面要根植于电子数据的规则传统进行证据鉴真,另一方面要对机器学习的源代码进行可靠性评估,以完成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判断与可靠性评价。同时,应当以调整证据种类制度、完善电子数据鉴真制度以及构建大数据证据质证机制作为大数据证据审查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29.
余韵洁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4-28
法官的中立性与判决的公正性并非必然关系。司法中立性源于西方,其原始功能兼具保护法官和维护正义双重功能,在中世纪,前者取代了后者,即使在近代,前者也阻碍了后者的实现,主要表现为证据裁判专制主义和司法官僚主义的异化现象。中国引入西方司法制度后,司法行政化、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业绩考核导致司法中立性的异化重现。要消除司法中立性的不良后果,应废除不合理证明力规则,充分运用自由心证,同时,废除司法业绩考核制度,克服司法科层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让法官依良心裁判。 相似文献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