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0 毫秒
21.
国际河流利用的有限主权原则是主要的国际河流习惯法,含义为一国在利用其境内国际河流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已经恪守国际河流法和一般的国际河流利用原则。《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还远不是生效的国际河流法,根据国情,我国目前不必急于加入该公约,也不应盲目地采用欧美地区标准超前的国际河流一体规划模式。 相似文献
22.
与其他领域相比,涉水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设定明显偏少、偏弱,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更少,只有个别法律法规中设定了“查封冶“扣押冶等行政强制措施,难以适应水执法的现实需要。为此,必须加强水法律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条款的设定,特别是要加强《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涉水法律中行政强制条款的设置,赋予水执法机关以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同时,要对法律以下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行政强制行为进行清理,剔除违法的行政强制条款,以确保涉水领域行政强制行为的统一与规范。 相似文献
23.
24.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5.
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的争论,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首先具有行政性,而它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契约性或合同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是私法契约的内在规定性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互选性和妥协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缔结过程中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契约性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并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更为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26.
27.
公用事业立法是规范政府监管、公用企业运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据和保障。近年来我国公用事业政策立法、监管立法和公用企业法制取得长足进展,但法律漏洞、法律冲突和立法滞后等问题仍然制约了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公用事业立法须立足于实践需求、立法现状和制度实效,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基点出发,以产业政策、政府监管、实现机制、社会利用和法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建构公用事业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8.
本文首先界定了水资源的生活用水、资源用水和环境用水等功能,以此为基础对水资源管制的立法框架进行研究.首先,生活用水应该被视为一项财产权,立法须保护生活用水基本人权的实现;其次,对于资源用水,应该建立独立的水资源管制机构,同时促进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水权市场的建设,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三,环境用水是一项公共产品,立法需要建构环境用水实现机制中的民营化路径,特许经营权制度为环境用水民营化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29.
30.
邢鸿飞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5):105-106
从教育传播学理论出发,提出行为语言在教育传播中的意义,并结合英语教育传播过程,展现了行为语言在教育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