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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严格限制农地金融化,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客观需要促使各地开展不同类型的农地金融化的地方探索,为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可供分析的样本。农地的金融化是农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农地的金融化。在制度重建时应注意到农地抵押的特殊性。农地抵押权人只能是融资机构,不能是自然人和一般企业;农地抵押人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也无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农地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其生效要件;农地抵押权的实现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将相应农地转包或出租,并以该收益清偿债务,清偿完毕时即归还农地予抵押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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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属于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其构成要件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环保标准作为行政规范仅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符合环保标准而排污不能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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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
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采取高于形式审查低于实质审查的标准.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构建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其理论基础,明显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在单方申请主义模式之下,债务人的权益被极大的漠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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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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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均向立法机关提交了完善其中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应从动产担保制度的最新发展与国际趋势、动产担保物范围的重构、动产担保权公示制度的重构、动产担保优先顺位的重构、动产担保权实行制度的重构入手,以求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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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交通领域运用的代表,方兴未艾。一些国家和地区目前也将金融领域的“监管沙盒”运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我国也借鉴了这种监管模式。运用比较法对相关领域的沙盒模式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发现我国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沙盒模式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以下缺陷:监管风格的保守、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的缺乏以及配套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沙盒模式的法律规定需要我国在今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后续在统一立法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