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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生代农民工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体,他们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而言,有着明显的特征,其融入城市的意愿更为强烈,能力更为完备。农村存量资产转移和资产建设对农民工融入城市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作用和意义。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却没有农村资产。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资产代际转移来实现。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是以农村资产流转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要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允许和促进农民工土地、林地林木、宅基地、房屋等资产流转,扩大流转范围,规范支持资产流转,自然而然地就会转移到新生代农民工身上。 相似文献
53.
魏开琼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2):1-6
文章以一个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村寨作为田野观察对象,发现当地妇女的社会性别表达具有明显的当地特点,宗教信仰、生计模式、传统文化、人生仪礼等形塑和建构了本地性别规范。近年来市场经济以及人们对现代性的想像,可能会超越传统的宗教、习俗、文化对人们的影响,有可能重新建构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仪礼规范。这种变化不只表明社会性别深深地嵌在当地独特的文化与制度之中,也会随着制度与文化的变迁而不断得到调整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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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公共预算,通过预算硬约束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行为,已取得理论上的共识。《预算法》规范地方债的重心应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行为,重新认识预算平衡,赋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适当空间,将地方债收入和支出纳入现有预算体系,建立以偿债资金来源收入和偿债支出为内容的地方债复式预算,并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草案中予以编制。地方债预算议案应经过本级人大和中央的双重审批,通过审批的地方债预算法案即成为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的具体授权规范,以地方债预算法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制度抑制地方发债冲动并对地方债收支行为予以监督。如此方使地方政府发债有序,实现地方债预算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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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王战扬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90-95
宋代是官员回避制度的成熟时期。宋代回避制度对官员有着严格的限制,从官员科举入仕到任职期间的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科举回避。宋仁宗时期,科举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南宋时期,明确规定参加科举考试之人要回避在当地为官的亲属等人,而且对各地的解额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时正式将科举回避的规定写入省试条法之内。二是籍贯回避。宋太宗时期,下诏登记官员户籍,开始实行籍贯回避制度;宋真宗时期,针对特殊的地域状况,放松了对官员任官籍贯的限制;宋神宗时期,规定不得任用本地人为官,以免出现割据作乱的情况;南宋时期,为解决大批南迁官员的人事任用问题,重申籍贯回避制度。三是亲属回避。宋真宗时期,规定经略安抚司和监司等官,在同一个地方任官者须避亲。宋朝荐举人才时,也须回避亲属。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检查、勘验者与审判者,如果是科举同年的关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时期,朝廷又规定:司法官员只须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围之内;随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员互相回避的规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时期,回避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实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时期司法回避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时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对澄清吏治和减少腐败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权和权臣的影响,其执行难以尽善尽美,也没有改变宋代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宋代官员回避制度对今天的人事任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发挥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7.
58.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15)
清代养廉银制度是雍正年间出台的一项官吏薪资改革制度,是为了整饬官吏贪腐作风、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弥补国家财政亏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雍正、乾隆完善了养廉银发放的范围和额定标准。养廉银制度的初衷是给予官吏高薪来压制官吏的腐败,但由于缺乏与养廉银制度相适应的监督制裁腐败的机制,所以养廉银制度不能从根本上压制腐败,最终养廉银制度破产了,养廉银制度给当今社会的高薪养廉的廉政法治化建设带来了宝贵启示。 相似文献
59.
以区域一体化为背景,针对目前大庆市市民比较关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合作发展问题,探讨以大庆与哈尔滨合作为例,如何有效解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快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60.
张腾龙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是当今社会,尤其是公法学界所面临的严峻课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应采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文献研究的方法,在继续完善传统公法意义上的相关保障性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弱势群体的社会帮扶制度。弱势群体的社会帮扶制度一方面以服务行政理论为理论依据,要求弱势群体保护由当下的“政治负责”向“社会负责”过渡;另一方面,社会帮扶制度又以公共服务理论为理论支撑,要求政府由高权强制型向怀柔服务型转变。在实践中,弱势群体的社会帮扶制度应遵循政府与社会“两条腿走路”的基本逻辑,而该制度的构建应秉承若干基本思路:破除观念束缚,培育和构建公民社会;丰富社会主体形式,弥补行政保障不足;完善其他社会帮扶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