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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7日24:00时,幼女林菁在其母亲朱晓花陪同下到漳浦县刑警四中队报案,向刑警哭诉了被人强奸的经过。据林菁交代,罪犯“身高约1.70米,穿天蓝色衬衫,橙色的裤子.瘦瘦的,脸偏圆,头发中分,后面较长,皮肤黄黄的。作案时骑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刑警四中队接案后,立即立案着手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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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脱胎于强奸罪而单独设罪,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立法意图的操作困境,使得在对嫖宿幼女罪的定性、量刑、打击预防力度等方面都出现了司法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分析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从而论证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可取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予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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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闯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09-112
“未获被害人同意”是强奸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要素。暴力、胁迫等手段是被害人不同意的外在表征。被告人排除成立强奸罪要求被害人存在同意且同意有效,同意有效首先要求判定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然后结合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强弱具体分析。据此,轻微暴力或胁迫通常不能使同意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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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伙从事非法传销的人员为了追回被骗的钱款,策划实施了一起跨省绑架传销经理老婆的惊天大案,不料却错抓了别人的娇妻。传销分子将错就错,不仅调转矛头勒索受害者20万元的赎金,而且对女人质展开了凌厉的爱情攻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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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女性,直接实行犯限于男性,但目前女性对他人的性侵害也时有发生。在这一点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已经走在前面,将强奸罪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我国也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修改刑法,以保护男性的正当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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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将其犯罪化,日渐成为理论争议的热点,并在学界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出现了不同的认定。梳理各种学术观点,并对其理论基础进行反思,不难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婚内强奸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强奸行为,以及丈夫是否因有同居权而豁免。因此,研究婚内强奸犯罪化问题就不能忽视对刑法上强奸罪的分析,而正是婚内强奸与强奸罪的同质性,决定了即便是夫妻间的性权利也不能使得丈夫得以豁免。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性的自主权利作为妇女的基本权利,对妇女性自主权利的保护已成为当今任何一部文明刑法所确立的强奸罪设立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丈夫成为强奸罪的可能主体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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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二战之后兴起的个人主义、人权运动、女权主义等思潮对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强奸罪立法的影响,比较了中国和美国关于强奸罪在立法、司法上的异同,并对于国内争议较大的婚内强奸以及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做了重点阐述,希望对我国的强奸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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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传香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40-42
许多西方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同了“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我国对“婚内强奸”立法规定模糊不明,理论学说众说纷纭,司法实践裁决不一。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婚内强奸应在一定范围内有限成立强奸罪。作为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刑法的谦抑性影响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在刑事立法层面,应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婚内强奸”入罪进行限制,在刑事司法层面,应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对“婚内强奸”入罪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