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18篇 |
免费 | 12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篇 |
劳动科学 | 2篇 |
民族学 | 3篇 |
人口学 | 1篇 |
丛书文集 | 37篇 |
理论方法论 | 4篇 |
综合类 | 182篇 |
社会学 | 3篇 |
出版年
2023年 | 1篇 |
2021年 | 6篇 |
2020年 | 3篇 |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6篇 |
2015年 | 6篇 |
2014年 | 20篇 |
2013年 | 10篇 |
2012年 | 18篇 |
2011年 | 17篇 |
2010年 | 14篇 |
2009年 | 17篇 |
2008年 | 13篇 |
2007年 | 19篇 |
2006年 | 21篇 |
2005年 | 13篇 |
2004年 | 6篇 |
2003年 | 12篇 |
2002年 | 8篇 |
2001年 | 12篇 |
2000年 | 2篇 |
1999年 | 2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1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3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张焱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4)
现代教育管理最显著特点之一就是保障教育民主化发展的法制化.我国教育法制化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显著发展差距,而发达国家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在教育体制、社会影响力、时间与落实以及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我们很多启示. 相似文献
82.
实现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法治化是我国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关键所在。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法治化主要包括干预权力、程序及责任的法治化。推进政府干预行为法治化对于规范权力行使、提高干预绩效和保护市场主体权利意义甚大。当前,我国政府干预行为存在权力界限不清、权力滥用与腐败等突出问题。推进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法治化是破解上述问题的重要路径。为此,我国应采取合理划定干预行为法律界限、严格干预经济行为程序规制、健全干预经济行为立法、落实干预经济行为法律责任及构建干预经济行为绩效评价法律制度等针对性措施,推进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法治化发展。 相似文献
83.
王东春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2):36-38,72
残存的封建残余和特权因素仍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根源十分复杂。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清除思想、政治上的封建残余和特权因素的影响,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84.
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意义及法治化路向——以《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引起的争议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作用界限和利弊得失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司法解释既具有制度创新的特点和功用,但也存在涉嫌违宪违法的可能性。若干司法解释引起的争论值得予以关注和警惕。必须采取有效举措来提升司法解释的法治化水平,特别是通过及时的立法修法工作及时舒缓和化解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张力。 相似文献
85.
高轩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8(4):113-119
文明社会的建立与发展需要法治环境的配合。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载入宪法,为我国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和保障。行政是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文明是构成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文明的建设不能背离法治,其自身的建设过程应该是一个法治化的过程。行政文明建设的权力渊源、实施主体、价值追求、行动指向、实施方式、行为后果及福利归属等都有其具体的法治化要求。 相似文献
86.
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新生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1)
协商民主是政治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对扩大公民参与及理性对话有着积极的意义。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在扩大票决民主及民主决策的基础。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及程序均应受宪法及相关法律(包括硬法和软法)的规制。协商民主存在的争端应当通过协商本身及法律机制来解决。 相似文献
87.
李晓培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44-48
利奥塔把对元叙事的怀疑看成是“后现代”,考察了后现代状态下科学知识的合法化.他运用语用学方法对科学知识进行了分析,考察了叙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区别和联系.认为后现代状态下不同的“语言游戏”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通过“性能标准”达到的合法化有可能带来新的“恐怖”.在具有“不确定性”特点的后现代背景下,通过“误构”科学知识才能达到合法化. 相似文献
88.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非常重视和强调君主对民众、对天下所负的义务。传统法律文化认为,君主是为"民"服务的,这是设立君主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君主的最根本的义务。君主只有遵循天意和民意,尽自己的义务,民众才能服从君主管理,如果君主不尽义务,民众就可以重新选择君主、反抗暴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看来,君主对天下、对民众承担着系统的经济义务、政治义务和文化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使君主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但是也存在着严重的先天缺陷。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传统法律文化对君主义务设计的有益成分,摒弃其先天缺陷,为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我们必须强调义务在政府及公务人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中居于核心的、根本的地位,树立义务本位的行政发展观,建立中国特色责任政府的义务履行体系,完善义务履行的监督评价体系,实现政府责任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89.
曲长海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66-68
高校德育法治化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保证。要实现高校德育法治化,必须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维的理性,理清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完善法治体系。 相似文献
90.
社会保障既能解决社会和民生问题,又能保障人权。要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化,必须努力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遵循社会保障法制化的人权保障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这是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