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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覃小珊 《社区》2012,(24):52
社区调解工作就像一个"灭火器",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会面临性格迥异的居民,需要调解人员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拥有良好的应急应变能力和沟通技巧,需要付出极大的精力、心力。首先,客观、中立的态度尤为重要。人们看待问题时总是习惯从自己的角度  相似文献   
992.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出资人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表现为股东不适额出资、股东不适时出资、股东不适格出资以及股东不完整出资等情形.为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枙公司法枛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多元化出资结构的防弊规则、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规则、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则.这些规则对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弘扬公司治理的商法理念以及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93.
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转化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死刑案件规定》和与之配套的《指导意见》生逢其时。但是,由于瑕疵证据解释与补正的程序规定存在理念缺失、价值错位、程序虚无等问题,致使司法实践矛盾丛生。因此,对之进行合理化改造乃当务之急。理想的改造方向为诉讼化改造。具体思路是:统一由法官来进行瑕疵证据补正审查,审前阶段和审理阶段瑕疵解释与证据补正审查法官分离,允许当事人积极充分参与,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设置申请重新审查的救济途径,对假借补正恶意妨碍诉讼的侦控机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设置惩戒机制等。相应地还需对相关制度做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994.
调解制度是被现代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调解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推崇。当代以调解为重点的纠纷解决研究已经相当成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并呈现新的发展态势。本文主要基于对国外调解制度的新发展针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995.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996.
997.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998.
正吉林省吉林市人社局着重从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入手,抓好业务窗口日常接待分工,创新接访模式,落实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扎实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维稳工作。一是有条不紊地抓好业务窗口的日常接待分工。结合吉林市政府开展的"信访积案化解年"工作,吉林市人社局巩固和突出了抓业务必须抓预防维稳,服务大局必须坚持民生优先,明确了必须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工作理念,上下内外协  相似文献   
999.
洛阳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被赋予了调解纠纷和现场处置纠纷的功能,这两项功能有不同的运行机制。中心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纠纷调处效果,达到了设立的初衷。中心在性质上不能被视为单纯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中还存在患者的实质参与性不足和议价能力欠缺、限制调解达成赔(补)偿最大金额、通常不进行鉴定等问题。中心在未来发展中应在加强患者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取消对调解金额的限制、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鉴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00.
制度化建设以权威形态的建构为前提。梳理中国乡村调解权威的嬗变轨迹,是把握中国基层调解发展脉络,思考其制度完善问题的重要楔入口。就此而言,韦伯关于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的经典区分,成为探讨调解权威嬗变问题重要的理论参考与分析工具。通过理论借鉴与现实反思可以发现,当代中国乡村调解权威贫瘠而匮乏:传统型权威整体式微,克里斯玛型权威难以为继,新兴的法理型权威的生长举步维艰。要走出调解权威的现实困境,提升基层调解的威信力,就要引导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的法治化转型。而就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而言,引导二者转型的重点,不在于调解制度内部的修订与完善,而在于外部法治建设的支持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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