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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该罪多由两人以上实施,而法院对该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争议;污染环境罪最为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非法排放、倾倒生产废水,且大量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工商、环保等部门的有效监管。司法审判中,存在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建立与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对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也需要厘清;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刑罚设置上,需要对自由刑的幅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罚金的适用也应划分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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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评析及中国的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1月1日起欧盟通过征收航空碳税的形式将民用航空领域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之中,这一做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欧盟这一单边、强制性、未经其他国家同意的做法违反了规制气候变化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也违反了规制民用航空的《芝加哥公约》,不仅损害了国际气候谈判取得的成果,也侵犯了非欧盟国家的合法利益。面对其产生的国际影响,国际社会已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亦应当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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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自出台之后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争议,因此,对域外法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学习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德国环境法在立法水平、体系建设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而1990年的《环境责任法》中设立了特殊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并辅以责任保险制度、受害人咨询请求权制度等相关制度,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环境责任体系。其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定较我国立法而言更加完善合理,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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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社区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绿化”,但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并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的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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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模式有单行法模式、基本法模式、整合法模式和法典模式四种类型。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单行法模式和整合法模式,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大都采用基本法模式和法典模式。各种立法模式各有所长,也有不同的适用条件。我国立法传统以及当前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环境立法应采基本法模式,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成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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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方法注重从逻辑结构和形式规则角度严格适用法律,但在解决新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遇到了困难,致使审判效果不理想。在尊重传统的规范研究和逻辑推理方法的前提下,环境司法活动有必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借鉴和运用社会学的一些方法评判证据、解释法律,以使环境法律更贴近社会现实。具体而言,宏观上,借鉴迪尔凯姆“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的方法论,微观上,认定事实时,将环境案件放在当前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背景中,通过必要的实地调查来查明真相;解释法律时,在具体情境中将经验和理性相结合做出价值判断,在法律的目的与原则之内力求达成最优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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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与抛掷物致人损害属于外观迥异但内在结构却完全相同的两类侵权行为。针对该特定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行为,应参照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偷排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即当企业偷排致他人损害,无法查明具体的偷排者,却可以确定可能的偷排者范围时,由可能的偷排者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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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城市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低碳城市建设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措施。低碳城市建设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进。以法典模式制订《低碳城市建设法》或《气候变化应对法》,尚欠缺必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以框架法模式制订《低碳城市建设法》或《气候变化应对法》或在单行法模式下设计低碳城市建设相关制度,均要求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从立法名称、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方面回应低碳城市建设的制度需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