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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社会各领域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文章拟从疫情的不可抗力性角度展开,认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需具备特定的地域范围和合同履行受阻与疫情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识别因素。作为不可抗力,疫情会引起债务人违约责任的全部免除、部分免除、推迟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法律效果;因各种类型的合同的属性不同,在具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会有所差异。在分析了疫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拟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司法裁判的规范、合同条款的设置、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疫情的防控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调解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在线调解平台的搭建与使用。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应用有效提升了在线调解的效率、促进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标准化发展、增强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另一方面,也面临调解“大数据库”不全、人才与技术保障缺失、威胁调解保密性的挑战。当前,我国在线调解平台的智能性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引导、帮助当事人推荐和联系调解员、分流案件以及语音识别等方面。虽然给线上调解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却多为一些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智能性不强。另外,在线调解平台也面临地域发展不平衡、平台使用率低、立法和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在线调解的未来发展中,一是要强化调解平台建设,既通过技术革新增强调解平台的智能性,又兼顾调解队伍的职业化发展,实现“人工”与“人工智能”的协同效应。二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将人工智能定位为调解工作中的“辅助人”。三是要完善立法规定,在制度层面保证在线调解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3.
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网络信息技术是一种新的生产工具,其在调解中的运用形成了一个新领域——“互联网+调解”.由于融合了互联网和传统调解的理念,“互联网+调解”近年来在我国开始兴起并逐渐推广,形成了独有的模式、理念与特征.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优势的同时,“互联网+调解”也面临着现实与虚拟之间、推广与使用之间、形式与实质之间的矛盾与困境.在调解全球发展、社会转型、科技进步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我国“互联网+调解”应在解纷渠道、解纷资源、解纷平台、解纷人员、解纷力量等方面实现多元化、职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发展.  相似文献   
4.
创立于20世纪六十年代的“枫桥经验”,经过近六十年的传承与发展,实现了由改造“四类分子”的样板——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典范——社会管理的范例——社会治理的典型这一伟大的历史性转变。在不同历史时期,“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基层治理领域攻坚克难、铸造辉煌的一个缩影。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不但传承了“枫桥经验”的优良传统,而且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基层的创新和发展。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社会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司法提出了新挑战,而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建设完善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在定位上更加明确,功能设置上趋于完善,但仍存在地区化与标准化、智能化与老龄化、司法引导与司法强制的现实冲突。针对当前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资源共享程度不足、在线调解平台建设不够健全、在线调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的问题,文章提出培养多元解纷理念、完善调解平台统一化与解纷多元化、实现调解规则与信息技术有机结合、加强多元化解纷调解制度衔接、构建有效评价反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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