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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罚,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剥夺权益或者造成身体上的损害而给犯罪者施加一定精神、肉体上的痛苦的制裁措施。然而,在人类社会早期的刑罚史上,比财产的损失、肉体的痛苦更深刻的是人格的贬损。犯罪者往往被逐出社会,丧失社会人格,从而改变身份,并丧失附着于身份上的宗教的、家族的、政治的、财产的等各项权益。"刑罚"与"身份"密切相关,构成古代"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中的重要一环。身份是理解中国上古直至秦汉帝国初期刑罚体制的关键起点。  相似文献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多处关于"赎"的规定,虽不及张家山汉简系统、完整,但正因为它的具体和零散,却承载了大量的历史信息,对于理解秦汉以前的赎刑有关键意义。"刑疑赦从赎"是赎刑产生的基础,但作为法定刑的"赎"并不必然具有"代用"意义;其法律后果不具有身份内容,属于整个刑法体系中比较轻的一个序列。"赎"的执行方式比较灵活、开明,更表明"赎"作为法定刑是一种比较单纯的财产刑。"居赎"解决了赎刑适用对象的贫富差别问题,使其成为一种周密可行的、可以普遍适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家-园-区的协同教育对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赫尔曼·哈肯提出的"协同学理论"为家-园-社区协同共育提供了理论基础。基于"协同学理论"中的协同效应,针对协同教育中存在协同教育意识不足、缺乏教育政策引领、协同教育方式单一、教育过程中资源配置不够优化、协同教育实践缺乏指导等教育困境,尝试提出积极探索形成深化协同教育意识、加强协同教育政策引领、拓宽协同教育方式、优化教育过程中的资源配置、提升协同教育实践指导五位一体的策略,有效提升幼儿教育质量。  相似文献   
4.
"庶人"考论     
在秦汉时期的国家制定法中,"庶人"是介于"公卒、士伍"和"司寇、隐官"之间的表示阶等身份的概念.庶人在经济和定罪量刑方面享有与公卒、士伍同等的权利,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庶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庶人"身份可以因出生或者刑徒、收人、奴婢通过赎、免、赦等方式获得.庶人中的成年男子通过傅籍取得士伍以上的身份;已婚女子因"比夫爵"也脱离庶人身份.如果说西周时期庶人曾经大量存在以至于构成一个所谓的"平民"阶层的话,至于泰汉时期,由于推行普遍傅籍制度,庶人已经成为一种过渡性身份,不再构成一个阶层.  相似文献   
5.
爵与土地的关联,是爵的固有属性。截至秦汉帝国初期,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依据仍然是"爵本位"的。秦汉帝国的土地制度是以爵制身份为基础的等级受田宅制度。立户是受田的条件;制度运行的前提是国家掌控足够的土地资源;田宅有授有还。但田宅的买卖及在家族内的代际传承也是允许的,爵与土地分离趋势已现,是爵制衰落的根源之一,等级受田制度由受田标准沦为名田限额。  相似文献   
6.
集合财力所产生之"合会",是清末民国时期民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合会按照其组织的目的和效用可以分为融资性合会、保险性合会和储蓄性合会.合会根植于传统社会,与传统基层社会普遍的自治和自律相对应,合会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功能.合会既反映社会生活的原生状态,又蕴蓄着诸多作为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积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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