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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2.
电子网络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是国内外民事诉讼法界的一个新课题,一些发达国家已取得了可喜成果,其主要表现在案卷的电子化,法院的虚拟化等。我国的电子网络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只是初见端倪,我们应当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促进电子网络技术在民事诉讼中运用,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3.
理想的谈判在于实现真正的合意,但由于谈判主体易受目的理性和竞争思维的操控,在压迫、妥协和博弈的相互作用下,合意丧失了真诚、正当、真实的有效条件,异化为“同意”“好意”“恣意”,引发“合意贫困化”危机。虽然原则谈判为化解合意危机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在具体实践层面存在着局限。为了彻实有效地消除合意危机,应当超越原则谈判,引入法律谈判。在秉持充分沟通的理念下,经由双方平等对话、理性交涉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介入法律因素,增强谈判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双方基于交往理性达成共识,防止谈判转向策略性行为,进而实现真正的合意。  相似文献   
4.
学界关于法律谈判的界定众说纷纭,未能阐释其真正内涵。法律谈判需要强调“主体间沟通”,力求克服普通谈判易被目的理性异化的弊端,通过法律因素介入,引导谈判参与者进行自我约束,遵循有效对话的基本条件,在主体之间经由对话积聚共识,化解分歧。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基于交往理性的法律谈判占有基础性地位,一方面作为独立的解纷方式活跃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舞台”,另一方面作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穿插在其中,推动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因此,现代社会法律谈判旨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起到保障真正合意,防止合意贫困化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5.
巡回法庭自设立以来,其职能定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官方解读与学界观点均难达致统一。就实践运行来看,巡回法庭主要践行了便利诉讼、接访与分流的职能,但是这三种职能并不能反映巡回法庭设立的意义。巡回法庭职能的准确定位,需要综合考量审级制度建构原理、司法成本的承担、司法改革中的定位以及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四个方面。因此,巡回法庭作为特殊的审判机构,应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的司法职能;巡回法庭作为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还应承担参与中央及地方治理的政治职能。  相似文献   
6.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解释,对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从而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一规则所确定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的自认制度逐步瓦解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存在之基础,且由于当事人陈述自身所难以克服的虚假性,决定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存在已经失去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交往理性视野下,纠纷是交往异化、失败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与生活常态,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不能简单以善恶论之,纠纷宜疏不宜堵。交往异化、失败的具体表症可以归为真假之争、对错之争、脸面之争,涉及客观世界、规范世界和主观世界。纠纷的解决需要多元的方式即不同沟通平台,其中诉讼是提倡全面理性、规范的纠纷解决平台,它倡导理性交往,以沟通取代斗争,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商谈主义诉讼模式的显现。斗争使诉讼沦为工具或达到目的的手段,被异化为金钱和权力的奴隶,蜕变为诉讼策略的角逐场,司法被异化为作秀和不当利益的遮羞布。沟通使诉讼成为理性交往的平台,防止理性的片面化,追求全面理性,充分体现诉讼活动主体间性即多主体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全面沟通以及诉讼结果的共识性与信服性,使诉讼真正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使司法权威归位于信服,而不是基于简单强制而臣服。  相似文献   
8.
当事人陈述制度化是抛弃将当事人陈述仅作为独立证据的传统观点,理念上从"为权利而斗争"转变为"为权利而沟通",遵循交往理性真实、正当、真诚三原则,通过完善当事人陈述的具体程序规则、制度,充分激活当事人陈述的表明、催化、调控等功能,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9.
审判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 ,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而来的。以往对审判独立的论述 ,大都是从公正角度出发 ,其实 ,审判独立对效益同样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将从效益角度出发认识审判独立 ,以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0.
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权呈现公共自主型和私人自主型两类,我国相关研究受此影响并在路径依赖下形成三种路径,即以“法律监督型诉权说”为主的公共自主路径、以“公益代表人诉权说”为主的私人自主路径,以及有限的折中性路径。国内检察民事公益诉权的研究路径延续了域外的路径分化以致缺乏研究共识。基于路径反思,我国相关研究应回归诉讼程序中的主体间沟通关系,柔化检察民事公益诉权的监督形式,在诉权和监督权的辩证关系中探索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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