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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审后程序是指除审判监督程序外刑事判决生效后一系列程序的总称,包括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程序以及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的前科消灭程序等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界除了对作为刑事审后程序重要内容的刑事执行程序研究较为充分外,还没有人对刑事审后程序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对刑事审后程序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前科消灭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在就业中存在多种类型的歧视,对有前科公民犯罪记录的歧视即为其中之一.从宪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前科歧视的本质是侵犯了有前科公民的平等就业权.禁止前科歧视的关键是保障形式平等,核心是保障有前科公民的起点平等,同时辅以实质平等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2007年6月8日的《人民法院报》报,道了题为《一个决定与众多少年犯的命运》的文章,一名从小酷爱枪支、抱有“军人梦”的17岁少年,自己改造出两支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因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尽管他还是青春少年,但是按照我国相关制度,曾受刑事处罚的“污点”将伴随他的一生。  相似文献   
4.
前科消灭制度评析与我国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立兴  鲁昕 《齐鲁学刊》2003,(5):135-138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前科消灭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立法中已有较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立法至今尚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5.
世界上明确立法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有前科者的国家只有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少数的州。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有前科者就业歧视案件采取的是合理性审查标准,因此,涉及限制有前科者就业资格的案件大都判为合宪。我国台湾地区限制有前科者就业资格的立法也很严格。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百八十四号解释为契机,台湾的学者和实务部门提出以宽容原则来限制有前科者的就业资格。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相比较,我国对有前科者就业资格的限制是极其严格的,我国应该采取宽容的原则来合理限制有前科者的就业资格。  相似文献   
6.
“前科消灭”与缓刑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缓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与保障前科者的人权、预防其再次犯罪、促其社会复归的理念相适应.我国应当建立前科消灭部分限制制度并确立前科自动消灭与前科裁判消灭两种方式,同时确立前科消灭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7.
所谓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应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在立法时,应在对象条件、时间条件、行为表现条件上加以限制,并明确规定前科消灭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自少年法院创设伊始,美国少年司法长期秉承保密性原则而对未成年人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以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污名化后果。然而,随着各州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封存呈松动趋势,部分原先严格保密并限制公布于众的前科记录,除了可向执法及司法部门开放外,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向被害人、学校及媒体开放。与此同时,依移送法律而从少年法院移送至刑事(成人)法院的未成年人,其先前少年法院记录亦可作为后者加重刑罚的考量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前科制度对于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影响重大,具有各种法定效应和非法定效应,对其改过自新有消极作用.但是我国刑法至今还没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所致,尤其是我国延续至今的“羞辱刑”传统影响很深.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95条也相应提出了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犯轻罪记录予以封存.我国应当以此为契机更进一步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0.
前科作为衡量罪犯再次犯罪时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理念,也有助于实现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对前科的概念尚无定论。行为人因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的事实,即为前科。我国宣告有罪的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宣告前科的唯一机关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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