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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何自荣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3):260-265
先秦法家在与儒家“礼治”的争论中提出“法治”思想,并与战国时期富国强兵的国家策略结合,变法图存的“法治”实践此起彼伏。其中最为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秦国由此迅速崛起并最终吞并六国,建立起统一的封建国家。秦帝国的建立是“法治”思想和实践的里程碑,大秦将集权专制和“法治”相互糅合,将法家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走向了崇尚暴力和滥刑滥杀的野蛮恐怖境地,导致天下怨叛,秦王朝二世而亡,君权至上最终将法治引向了集权专制的死胡同。 相似文献
4.
礼和刑,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国家治理的手段和工具,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都发挥了各自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礼和刑同步源起于夏,自夏朝开始经殷直至西周,既有了礼,也有了刑,到西周时期达到顶峰.礼是指导人们该怎样行为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引导说服;刑是对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的规范,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手段,其功能重在制裁和禁止.礼是引导性指导性规范,刑是禁止性处罚性规范.礼和刑有不同归宿.春秋战国时期法取代了刑,礼一方面成为生活礼仪;另一方面上,成为舆论导向和社会教化的德,这就是礼和刑的归宿.礼和刑对现代的道德和法治建设具有启示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5.
6.
孙董霞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8
"德"的原始观念来源于人们对"效能"和"能力"崇拜,是古代君王通过"巡省"方式树立自己的权威和影响力的反映。"德"字之初义就是"政治控驭能力和权威影响力",这种观念大概产生于部族联合体的尧舜禹时代,所以"德"不是周人的首创,周人只是提出了不同于商人的"明德"观念,以"帝迁明德"为自己的政治合法性依据。"德"作为政治控驭能力的代称包括"刚克"和"柔克"两种手段,作为"刚克"手段的刑罚也是原始"德"含义的一个方面。与周人的"明德"观念相一致,"明刑"、"明罚"思想也是周人"明德"观念的衍生思想。 相似文献
7.
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相似文献
8.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63-69
《檀香刑》中的钱夫人与孙眉娘虽在身份、相貌等外显生活形态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但内在精神状态却十分相似,都以男性利益为自我价值标准,被牢固地限定在以父系族权为中心的社会结构中,以至完全丧失了女性自我意识,成为真正的"第二性"。这两个差异鲜明的具体形象,集中展示女性在父系族权社会里的两种生存状态:以身殉德与以色事人;二者的殊途同归,共同印证了男权文化对女性群体的规训,构成女德与女色的对照互证关系。 相似文献
9.
10.
慎刑思想滥觞于西周的“明德慎罚”,经过儒法两派的认可和深化,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法律思想。慎刑思想演绎的一系列刑法理念、刑制原则、审理机制和司法伦理,使其成为古代贯彻德法合治原则的典型体现、约束专制严苛统治的有力工具和推动传统法制繁荣的重要动力。慎刑思想伴随传统中华法系的消亡而式微,及至当下沦为域外谦抑理论的本土“注脚”,这既忽略了“谦抑”的本土适应性,也阻碍了“慎刑”的创造性转化。慎刑思想不仅有别于谦抑理念,而且其精神和立场更具辩证性和多样性。对于慎刑思想的正确定位,应当是契合本土文化传统且拥有丰富历史实践的,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优秀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提倡慎刑思想,有助于消弭不同刑法观之间的分歧,确立刑法与道德的本土认识,推动刑法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强化制度和理论的本土表达,以及深化对司法人员的伦理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