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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88-96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较为繁杂,条文各自为政且不协调,有体系化之名而无体系化之实。一般规则的缺乏,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指引,亦无法为未来之立法指明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规则的建构,应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目的导向下,从三方面进行:其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仍不符合制度目的,宜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拓宽;其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主观要件,原则上可以“故意”统领与限定,体系下可以“重大过失”展开并有序扩张;其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损害后果要件,应当与“损失”脱钩,代之以“情节严重”,我国惩罚性赔偿损害后果要件的三类规定,其实均可作“情节严重”之解释。 相似文献
2.
3.
谈服务期协议争议处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服务期条款,允许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额外出资培训后,与其订立服务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以此衡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保证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获得劳动者付出的相应劳动,避免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4.
刘雯霞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2):140-144
犯罪概念 ,大致上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及混合概念。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的混合概念 ,这一混合概念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 ,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文章就如何更为科学地定义犯罪 ,完善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刘某到某船厂应聘焊接岗位工作,经考核,2007年6月刘某等25名应聘人员与船厂、某职业中专签订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职业中专按照船厂船体焊接技术要求对刘某等25人进行技术培训,期限4个月。培训期间由职业中专进行日常管理,其他相关费用由刘某等自行承担,船厂按照1万元/人支付培训费用,培训期满后,刘桌等进入船厂实习,实习期间,船厂支付部分生活费用、 相似文献
6.
7.
通过分析全国首例“苏丹红”案所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责任竞合问题,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及消费者受有损失。法律应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关系为合同关系。“苏丹红”案中,原告诉请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责任竞合时,权利人最迟应在一审开庭前作出选择,如果不作选择或者放弃选择权,应由法院依据有利于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原则,作出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形式的判决。 相似文献
8.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中的适用--兼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迪波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5):36-39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实用效应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承认和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也突破了传统民事责任的拘束,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但因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局限性而受到质疑。文章试从该制度的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出发,探讨其在产品责任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10.
依照司法实践中直接与间接的划分方法,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著作权人维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有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侵权人确定存在障碍、剽窃难以界定、维权得失不成比例.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可通过加强相关主体法律意识得以解决;依靠集体管理制度能更高效地确定侵权人,反剽窃系统能帮助司法机关界定剽窃,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使维权得失不成比例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