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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柯勇敏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3):98-104
《民法总则》第85条与第94条两个但书在立法上首次涉及决议的对外效力问题,但欠缺理论基础与体系性关照,还存在诸多问题。理论上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方式是影响代表权或代理权,也唯有此等决议才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的问题。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在决议有效或效力瑕疵时都会产生,在规范适用路径上必须回归已有的信赖保护规则。就此现行法已提供完整的信赖保护规则,且相互之间存在差别,无法提取出共同规则,因此不应在总则中以“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决议的对外效力。立法论上,这两个但书应删除;解释论上,这两个但书应作为不完全法条配合现有的信赖保护规则一起适用。 相似文献
3.
4.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将人民陪审员"法律内行、同职同权"的角色期望纠正为"法律外行、异职异权",将人民陪审员"消极参与"与"过于积极参与"并存的角色认知纠正为"民主的参与者,事实真相的发现者和社会价值的代言者",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功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基本框架已确立的前提下,应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将改革的基本前提预设转化为正当的司法运作秩序,保证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生根发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事实领域的人民陪审员知晓争议焦点规范与人民陪审员一事一证规范,意见效力领域的合议庭评议规范和审委会及二审法院复审规范. 相似文献
5.
吴冬兴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30-37
《公司法》资本认缴制改革催生了以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为中心的实践纠纷.围绕着股东出资期限约定的效力构造,实务和理论在通说层面展开了胶着对决.强化出资期限约定效力的实践通说,不仅会带来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弊病,也会严重限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否认出资期限约定对外效力的理论通说,则会回归资本信用的固有弊端,构成对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目的悖反.在法教义学层面,经由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续造规则的指引,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支点,应认可出资期限约定的内外效力结构,但是须赋予公司董事会催缴出资的相应职责,并辅之针对相关股东的限权、失权规则,实现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效力瑕疵的规定应该解释为具有封闭性。从法政策的视角看,欺诈行为只有在涉及婚姻实质时才会影响婚姻效力,而法定的涉及婚姻实质的欺诈只有隐瞒重大疾病这一种;重大误解不足以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采取虚伪表示不影响婚姻效力的立场,反而更加有助于减少假结婚、假离婚等行为,且有利于维护婚姻登记公信力,至于附带的经济损害则可以通过区分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法律技术加以救济;除未达法定婚龄者外,其他人不纯因其行为能力欠缺而致婚姻效力受影响,否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弱势群体结婚的权利;《民法典(草案)》中曾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是为了解决“被结婚”这种特殊的婚姻不成立问题。从教义学的视角看,结婚的意思可以分为实质结婚意思和形式结婚意思,在我国法中,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符合“自愿结婚”的要求,可以成立有效的婚姻。 相似文献
7.
8.
全球化时代,不断涌现的全球性治理议题对各个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出了迫切的需求。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国际合作达致的因素包括合作收益、合作可自我实施以及自我逐利行为受约束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成功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别,其原因是影响国际合作的因素存在"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差别。一方面,国际合作影响因素存在一定的顺序排列,合作收益、合作效力与合作机制因素集群之间的排序可能造成不同领域国际合作的程度差别;另一方面,国际合作的影响因素呈现程度的差别,合作收益、合作效力以及合作机制因素集群各自积累的程度会影响具体领域国际合作的水平。从国际合作达致因素的变量和量度的分析对国际合作实践和理论有丰富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
问清泓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3):258-268
我国劳动争议“小调解”制度重塑之新路径是:第一,实行“换位调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之巨大作用;第二,新增劳工NGO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可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中先行先试四方机制;第三,将协商、协调与调解程序重整,统一为调解,即“小调解”程序;第四,我国劳动争议“着重调解”或“调解为主”原则为“休眠”原则,前瞻性的改革应当是设置调解之强制性和前置性必经程序;第五,重构调解效力,增设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0.
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挂靠一直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建造师、中介机构及建筑企业之间甚至采用合同来约定彼此关于资质挂靠的权利与义务.这种违法行为可能极大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而以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相关部门应用好社保联网的大数据,通过创新监管措施,加强法律规制与教育,必要时利用刑法打击相关行为,以加强对建造师资质挂靠行为的监管与控制. 相似文献